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涵义、特征与影响因素 1.1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涵义与特征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相关性、可控性、扩散性、隐蔽性和叠加性等基本特征。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金融业风险的重要内容。所谓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遇到一定损失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但总的说来,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方面。 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到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由于某种因素对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企业都产生影响的现象,给一切金融机构都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系统风险是由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如战争、通货膨胀、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等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相联系的风险。主要特点为:(1)系统风险是由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共同因素所引起;(2)系统风险会影响所有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3)系统风险不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的经营管理消除。由于系统风险是由于公司之外的因素形成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司无法完全规避这类风险。系统性风险监管非常困难,主要表现在对系统性风险估测的困难。同时,监管者的工作还必须包括禁止一般的非系统性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两种风险之间充当“警卫”和“防火墙”的作用。① 非系统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是指某些个别因素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与系统风险泛指所有金融控股公司共同的风险不同,是专指个别企业所独有并随时变动的风险。主要特点为:(1)非系统风险是由于特殊因素所引起;(2)非系统风险只影响某一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3)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来消除或回避。由于非系统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商业活动和财务活动带来的,与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与开发、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市场营销风险以及法律诉讼等有关,是单一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风险,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多元化投资组合等方式分散。② 1.2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影响因素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是因为各种金融风险因素的产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就理论而言,影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形成的主要因素有:(1)宏观经济政策;(2)经济周期波动;(3)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4)市场竞争的加剧;(5)金融机构的微观决策和管理失误;(6)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7)政治因素或自然因素。从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实践看,其风险的因素主要有:(1)储蓄率和M2(广义货币供应量)持续攀升导致大量的风险集中于银行业;(2)币值稳定仍旧面临很大的潜在压力;(3)从世界各国范围看财政赤字往往是金融不稳定的根源;(4)汇率制度僵化和国际收支失衡严重蕴涵巨大的风险;(5)银行业客户和银企关系所蕴涵着的显著风险;(6)公司治理中若干问题不解决可能面临需要国家再度救助的风险;(7)金融机构缺乏自主定价的环境和科学定价能力蕴涵的重大金融风险;(8 )缺乏金融创新体制蕴涵金融僵化的竞争力风险;(9)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 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定义、框架与模式 2.1 风险监管的定义与理由 风险监管的定义:风险监管是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③ 风险监管的理由: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有必要接受监管,关键在于可能增加了额外的风险。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从资产关联、人事安排到企业经营策略等多个渠道同时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发挥影响,并且由于存在资本重复计算、关联交易等可能性,倘若不予以监管,的确会给金融体系造成潜在危害。基于这个事实,巴塞尔委员会专门发表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就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供了指导意见。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金融控股公司也被明确地作为金融机构纳入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由美联储负责监管。美联储已经建立了一套类似于骆驼评级制度的非现场评级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说金融控股公司也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例如,一家拥有证券附属机构的信托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并表监管,但当董事会决定将原来的组织形式变化一下,改为由母公司控股一家纯粹的信托公司和一家纯粹的证券公司(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倘若此时只对其子公司进行监管,显然不合逻辑。这意味着监管当局放弃了对金融风险相互传递的必要警惕,不恰当地丢弃了一部分有价值的监管信息。④ 2.2 风险监管的体制与内容框架 风险监管体制: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1)合并监管。合并监管是由一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中所有的成员进行监管。在合并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贷款、持有的外汇额度、股东和管理人的资格、信息披露等。这类监管在银行集团(拥有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最为常见。但从政策角度来看,把监管延伸到全部成员公司,可能会给监管当局带来很大的负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需要先有几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甚至是整合,可能会需要修改现行监管机构的分工与职能。(2)分别监管。分别监管是一家监管机构监管一个成员公司。分别监管的机制通常要求被监管机构相对于其他集团成员的信用风险应当用额外的资本来缓冲,或者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的上限直接作出要求。因为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对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监管当局可能并不关心。监管当局只是对被监管机构和其他控股公司的成员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作出限制。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