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即银行贷款、互助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和风险投资。在不同的融资渠道中,民营企业的博弈地位不同,因而直接影响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效率,通过对上述五部分的分析,我认为应该各个渠道虽然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都有帮助,但是其前景和所受到的限制条件大不一样,互助融资和股票融资将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流。 一、银行贷款 现在国企在GDP中的贡献只占到30%左右,“但我们的银行体系在结构上却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吴敬琏说,“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尽管从风险来看,前者的偿还能力更为低下。”国家巨大的银行储蓄(2004年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到12万亿元)不能转化为投资,当人们都在埋怨国有银行时,也有些人看到了问题并不全在于国有银行,信用体系不完备,民营企业的隐藏信息和道德风险也使非常关注呆坏账的国有银行踌躇不前。 假定将来我国解决了目前国有银行的问题,银行系统比较健全,民营企业的贷款仍然是个问题,因为: (1)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可以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来解释这种现象。首先,银行放贷的期望收益及取决于贷款利率也取决于还贷风险。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是借款人的私人信息,正因为不同的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概率不同,而银行无从直接获悉这一信息(或者获取成本比较大),逆选择就出现了。那些愿意支付较高贷款利率的借款人具有较大的还贷风险,因为它更可能铤而走险,也更清楚自己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具有较小还贷风险的借款人就会退出市场,剩下的都是风险较大的项目,这样银行就非常谨慎。其次,对于已经签订贷款合同的项目,银行很难监视贷款的用途,这样,当银行提高利率时,借款人为了抵消利率上涨的信贷成本有可能会改变资金的用途,投向风险较大的项目,成功可获得较大收益,失败则损失最大的还是银行,即出现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2)信贷市场上存在信贷配给的问题,但是为什么民营企业的贷款相比起来更加困难呢?首先,银行对企业信用体系的调查和建立都需要有个过程,民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在社会信用体系还非常不健全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信用也得不到银行的认可,而中小型企业的风险和信用也确实是参差不齐,这使得银行望而却步,银行的目标也主要是瞄准大型知名企业。其次,通过研究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限制条件,可以看出如果民营企业能够发出有效信号,使银行相信它有还贷能力,企业就可以较为容易的得到贷款,这种信号包括高科技、拳头产品、市场潜力巨大等等。然而,从企业类别来看,高科技、拥有拳头产品的民营企业毕竟是少数,多数是劳动密集型加工型企业,技术不发达,但是对吸引劳动力就业意义重大。由此,只有一少部分民营企业能够发出有效信号,得到银行贷款,对于缓解就业压力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来说,融资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满足。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逆选择、道德风险以及民营企业天生的缺点导致即使规则健全的银行从基本的风险收益分析来看,不会轻易给民营企业贷款,大多数的民营企业贷款得不到解决。 二、互助融资 提到互助融资,就不能不提到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独立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的一种不合法的市场化金融交易平台,市场的现实需求为它提供了足够的生存空间。这种需求的现实表现为,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另一方面,民间又确有大量的游资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 有感于地下钱庄,通过把企业的剩余资金和当地富人的投资进行整合,创造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互助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中,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投资人的信息比较完备,能够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较好的识别,避免了信息不对称也就避免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而且,这种融资方式使企业之间的资金互通有无,极大提高了资金的运营效率,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当企业有实力从银行贷款或者能够上市时,这种融资方式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由此看来,如果法律能够予以认可,这种融资方式对满足民营企业起步阶段的资金要求十分有效,而且也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目前利率市场化呼声日益高涨,可以预见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并不遥远,那时可以说这种融资方式是最有潜力的面向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 至于这种融资方式的组织形式,可以考虑实行会员制或者股份制。如果实行会员制,即各企业和当地富人取得会员资格,会员共同制定融资的利率并根据贷款情况进行浮动,会员优先获得本组织贷款,并享受利率优惠,突出互助作用,会员大会可以选举组织的领导班子并招收员工进行对本地企业的融资业务。如果实行股份制,则是入股企业和个人以出资额为权利和义务的基准,股东大会制订贷款利率和优惠利率,选举产生领导班子负责管理本组织的运营,每个财务周期过后股东以其股权凭证来分红。这两种组织方式都可以避免出现某一企业携款潜逃这种集资的通病,更有利于本身和本地区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几乎在所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被证明是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企业外部资金中始终占有较高比重。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企业对债券的需求必定加强。虽然我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较小,发展潜力大,但是从1999年以来,债券发行由国家计委接受各省市和部门的申报后集中审核,报送国务院批准。这一阶段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实际上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为国家批准的大中型项目筹集建设资金,其申报的发行额度至少在10亿元以上。按此规模就要求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能少于25亿元,这实际上已将一般大型和中小型企业排斥在发债行列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多少作用。在将来,由于企业信用体系没能建立起来,企业发债的监管经验不足,而且企业债券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高,从总体上看,中介机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主承销商不能全面地协调和把握好发债企业的关口,对承销团的成员协调力度也不大;二是评级行为不规范,加之评级结果与发债企业的利益不直接挂钩,只要达到发债级别其债券利率都一样,这就使评级机构对相差不太大的企业在级别评定上把握不严;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债企业的财务资料时,对财务资料审计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几方面的约束下,在将来能否对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开放债券市场是不可预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