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1、研究背景 储蓄与借贷行为是农户家庭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同时也是农户行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史清华,2001和2005)。通常,由于农户家庭的储蓄与借贷行为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历届政府对农村的金融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一关注不只表现在对农村金融组织存在与运行上,还表现在对正规金融组织的利率杠杆操纵上。就是在新世纪中央政府连续发出的三个“一号文件”中,农村金融问题也是被当作重要问题提出,尽管在“意见”中排序呈逐年后移,但这并不能说明农村金融在中央解决“三农”问题上的作用后移,这是因为其用词明显呈加强状。除此之外,从文件中还可看到的是,中央政府在着力依靠正规金融组织的同时,对民间金融组织的信赖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当然,这一政策趋向也是中央政府在经历多次努力未果,新一届政府基于学者们的大量调查成果所采用的一种顺其自然方法。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家金融体制变革,国有银行信贷目标的商业化转移,农村金融市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以吸纳农民储蓄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目标进一步强化,而支持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借贷业务则相反呈弱化趋势(史清华,2002;史清华,万广华等,2004)。农村中最大的资金使用者和受益者农户的信贷行为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现代的金融服务还远没有惠及到农民。而与此同时,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一度出现繁荣,只是由于其运行缺乏规范,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明显混乱与矛盾激化,不得已政府将之明令整顿、禁止,直至取缔。尽管对政府的这种做法,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对与否,但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行为会相应减弱,可能相反会增强。这一判断已从作者早期在山西组织的1996年和2000年的两次寒暑假调查得到证实(史清华和陈凯,2002)。 2、文献回顾 在正规金融组织(银行)还未出现之前,中国一直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国家,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也通常地以其传统的方式进行,农民家庭的资金融通或借贷,一般地由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来完成,在唐代前借贷就已有明确的条约做保证,且这一活动受到当时的法律保护(岳纯之,2004)。这一组织的存在对当时农村经济的活跃起到了一个无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在解放后,随着正规金融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活动受到明显抑制,但也仅仅是抑制,由于民间金融的作用不能完全替代,所以,民间金融活动就从未停止(苏少之,常明明,2005)。但是,在正规金融组织出现后,由于民间金融的传统规矩未能及时规范化,旧时曾广泛流行的“高利贷”一度在民间盛行(高石钢等,2005;史清华等,2005),传统地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也越来越遭到挑战,甚至处于不保护地位(乔桂明,陈晓敏,2004),民间借贷金融由此也公开组织转入转为秘密组织,活动也越来越“地下化”。特别是在90年代中后期,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经历整顿、治理直至彻底关闭之后,民间借贷的“地下化”尤其明显(周立,2005)。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个重要原因是正规金融组织在商业化转制改革中,对农村金融问题采取了放弃政策,其活动除了吸纳储蓄外,很少有其它活动,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即使有也是小额借贷。事实上,受这样那样的原因影响,农民也越来越把依托银行发展经济的梦想置之度外,更加坚定了依托民间借贷来发展自身经济(史清华等,2004;高小琼,2004;李伟毅,胡士华,2004)。尽管农民们也深知,依靠民间借贷所付出的利息要远高于银行,但迫于对银行的理解不够以及与交往经验有限,最终还是选择了自己最原始的做法(史清华,陈凯,2002;史清华,卓建伟,2003;史清华等,2005;万江红等,2006)。当然,受信任危机影响,民间借贷风险也比较高(蒋永穆,纪志耿,2006),但它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作用却是正规金融组织所不能完全替代的,也是政府所无法禁止的,最好的办法是对其进行规范,对此不少学者提了许多建议,诸如建立民营银行(阮素蛾,2005)、建立农户诚信管理系统,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霍学喜,屈小博,2005;林孔团,何自力,2006)、通过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合法化(朱泽,2003),等等。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2004年中央农村“一号文件”出台以后,学者们通过调查看到了农村振兴的希望,看到了农村民间金融在这一振兴中的作用,纷纷深入基层,对民间金融这一问题做了广泛而全面的调查。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在近三年出现。 3、本文的研究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作者工作单位的调动,视野的扩大,组织调查的各种条件改善,先后于2002~2004年利用寒暑两假期做了四期调查,调查以点为主(以村为单元的调查),面为辅(依据学生生源地做的零星调查),共获取农户家庭有效样本3331份,其中,2002年做了378份,2003年做了1367份,2004年做了1586份。样本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区,其中相对集中的有河南、湖北、吉林、江苏、山西等五个省,样本集中度分别为:11.62%、27.47%、10.90%、14.38%和31.79%。在这些省份中,山西是唯一连续调查的省份。湖北是仅在前两年连续调查的省份,河南是仅在2003年寒暑两假做了调查,江苏和吉林仅是2004年暑期调查的省份。现将调查结果从8个方面分析如下。 二、样本特性 1、样本的年龄特性 就样本的年龄特性看,四次调查的样本年龄最大83岁,最小18岁,平均为43.01岁。就调查时间看,随着组织时间与调查规模以及区域不同,样本的平均年龄有一定差异,且呈增大趋势。2002年的样本年龄最小,平均为39.92岁,2003年平均达到41.89岁,2004年平均达到44.66岁。在调查样本相对集中的五个省份中,样本平均年龄最大是江苏,达48.22岁,其次是吉林,为43.22岁,第三是山西,为42.32岁(其中:2002年为40.22岁,2003年为40.65岁,2004年为43.07岁),第四是河南,为42.03岁,第五是湖北,为41.18岁。但不论在何时何地调查,样本的年龄分布均呈典型正态状(图1和图2)。在五岁一个分组下,其分布为:25岁及以下的占8.08%,26~30岁的占7.08%,31~35岁的占10.21%,36~40岁的占17.44%,41~45岁的占17.56%,46~50岁的占18.94%,51~55岁的占9.55%,56~60岁的占5.70%,61岁及以上的占5.43%。可以看出,所调查农民多数属于年富力强,其中年龄在36~50岁之间的比例高达53.95%,从他们那里获取有关中国“三农”问题的回答,相信真实性会更好些,因为他们是真正在农村的劳动者,对“三农”问题有切身体会。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