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新闻媒体和各方人士就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热烈讨论,这表明社会各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越来越重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由于对有关情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讨论中难免产生一些偏差和误解。因此,有必要在了解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就讨论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同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情况 最低工资制度是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相应获得能够维持其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的制度。它最早于1894年起源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其后扩展到欧洲、北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到今天全世界已经有超过80%以上的国家颁布并执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不长。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开始建立并依法在全国推行。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有关规定,在总结《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十多年来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重新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并于3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总体看,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逐步健全,取得了以下几方面进展: 一是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其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到最低工资制度之中。增加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在原来以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因素基础上,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纳入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使之更符合实际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加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以适应发展灵活就业、促进就业的需要。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及频率,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实现了全国覆盖。截至2004年底,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发布并执行了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大多数省、自治区分别制定了三至四个最低工资标准;少数省、自治区分别制定了七至十个最低工资标准,以适应本地区内务城市的经济发展、物价和收入水平等不平衡的需要。与此同时,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并执行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最低工资标准经过多次调整,水平不断提高。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均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特别是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以来,全国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至少对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一次,大部分地区调整了两次。其中,2004年有1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2005年有10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1-5月期间已有天津、吉林、黑龙江、宁夏4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见表1),还有北京、甘肃、四川、辽宁、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拟于今年内再次进行调整。经过多次调整,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比1994年一般增幅达1倍多,有的地区提高幅度很大,如江苏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90元,比1994年的210元增长了2.29倍。 四是执法监察力度加大。近几年来,随着最低工资制度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日渐完善以及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的逐步增强,我国加大了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并将其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方面取得了成效。 表1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标准实 省市 行日期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北京 2005.7.1580 天津 2006.4.1670 650 河北 2004.7.1520 470 420 山西 2004.7.1520 480 440 400 内蒙古 2004.7.1420 400 380 辽宁 2004.11.11 450 400 350 其中:大连 2005.1 500 450 380 吉林 2006.5.1510 460 410 黑龙江 2006.5.1620 590 475 450 420 400 380 上海 2005.7.1690 江苏 2005.11.1 690 550 480 400 浙江 2005.12.1 670 610 560 490 其中:宁波 2004.10.1 620 560 安徽 2004.10.1 410 390 370 360 350 340 330 320 310 290 福建 2005.7.1470 430 400 350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