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的转轨是20世纪末人类最重大的事件,它涉及了三十多个国家,影响着大约16.5亿人的生活。从1989年柏林墙倒塌算起,转轨已经持续了十余年,而中国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学界对转轨的评论和预测性文章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其中的很多文献都存在着方法论上的缺陷,最明显的就是用一种想当然的理想模式与转轨现状进行以偏概全的比较,而不考虑转轨过程中各国所面对的不同的经济和政治约束,并且对转轨的目的也存在着很模糊的认识。本文尝试从方法论抽象思维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讨论转轨效益的评价问题,并对转轨的目的进行论证。 一、对转轨效益评价的方法论思考 转轨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缺陷一是由于经济学界对转轨的准备不足,而转轨的迅速推进又使经济学家们不得不立即做出反应,薄弱的沉淀产生的自然是经不起检验的理论;而且经济学家们在分析转轨问题时大多采用当代西方主流的经济学理论,然而无论是新凯恩斯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其产生的土壤和服务的对象都是当代西方后资本主义社会,而转轨需要解决的却是如何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前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模式变迁。正是这种方法论上的先天不足导致了转轨国家经济实绩和理论预期的巨大背离,其所引起的广泛困惑使人们对曾经极受尊崇的转轨经济学分析范式产生了怀疑。 经典转轨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共同缺陷是都或多或少受到其理论基础局限性的影响,忽视转轨国家具体情况和转轨实践的历史特殊性,强调现象层面和具体特征,而忽视了对转轨目的本身的理性思考。理论和现实间的巨大鸿沟使传统的转轨经济学分析方法越来越难以为政策制定提供有效指导,转轨效益评价的合理性成为缘木求鱼。 2004年5月,基于国际主流媒体和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宣传和认可(Ramo,2004),“北京共识”问世,提出:对于转轨国家,不仅要解决体制问题,更要解决发展问题,转轨中的路径选择对两个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各国应该结合各自国情,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这似乎预示转轨经济学在分析范式上要产生新的突破。[1](P16—24)“北京共识”的内核实际上认同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分析转轨问题时,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原理出发,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究。“北京共识”实际上强调了“中国模式”的有效性:即从本国的现有基础条件出发,“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政策试行中的实际效果确定政策的可推广性,在改革中不断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法,以保证转轨效益为前提,以生产发展,人民满意为目标,“小步快走”式的进行转轨。 中国学者根据本国国情研究了转轨过程中的“成本——收益”问题,这可以被认为是中国学界对转轨经济学研究所做出的独创性贡献。转轨过程中实施成本与摩擦成本的区别、转轨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转轨过程中收益的存在都体现了这种研究的深化。“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被用于转轨过程的考查时,研究者发现节约成本和扩大收益的原因不仅来自转轨,同时还受到既有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约束。转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都隐含着发展水平对转轨速度、路径的制约。 从制度变迁的时间和过程的角度,可以将转轨成本分为“准备阶段成本”、“过渡阶段成本”和“完善阶段成本”(刘世锦,1993),类似地还可以把转轨成本分为“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高海燕,1995),实际上这种划分角度存在着和传统转轨经济学范式相似的学理问题。因此,更为有意义的一种区分是从成本发生原因及特点的角度将其区分为“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樊纲,1993)。实施成本是指制度变迁开始后由“信息不完全”、“知识不完全”和“制度预期不稳定”所造成的经济效率损失,是完成旧制度下各种经济组织的结构、功能以及规范组织间关系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习惯等向新制度过度所必需的设计、创新、磨合过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实施新制度的交易成本;而摩擦成本被理解为由于制度变迁对微观上个人效用影响的非帕累托性质造成的利益(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重新划分而带来的社会上某些利益集团的抵触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是非经济领域的混乱、动荡、恶性竞争影响到生产过程所引起的损失。[2](P32—39) 对转轨成本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的解释。狭义的理解强调成本即国民收入的损失(樊纲,1993)。对转轨成本的广义理解既包括上述国民收入的损失,也包括诸如社会成员的抱怨、消极怠工、社会动乱、战争等造成的社会成员利益和福利的损失(盛洪,1994)。对转轨收益的考察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看转轨进程开启之后至某一时点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程度即新制度可能产生的能力行为;二是看到达某一时点的转轨所创造出来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业绩。实际上,不同的理解并不影响“成本——收益”法对转轨效益评价的实质,即:转轨效益=转轨收益-转轨成本。 但是转轨效益评价中的“成本——收益”法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一是制度构建完善程度和社会不满程度对制度的破坏性等指标难以度量,容易引起争议,并且目标制度模式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二是经济实绩等指标虽然容易度量,但却也不一定能说明问题,因为这种指标无法表明转轨中各国所面对的初始条件的差异性,也无法表明转轨效益的长期趋势,结果往往是对不同类型的转轨国家做出了不恰当的分类比较,得出的自然只能是不恰当的结论。只有当从发生学角度引申出的“成本——收益”法与“北京共识”的内核相结合,即充分考虑初始条件差异对“成本——收益”的事前决定,才可能对转轨效益做出较为科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