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游,是湖北省襄樊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我们小组的工作地点——孔湾镇则是宜城市所辖的一个乡镇,207国道、襄荆高速公路、焦枝铁路穿境而过,有一个工业用火车站坐落境内。孔湾镇是宜城市较小的一个乡镇,仅辖11个村,4667户,1.5万人。孔湾镇地处荆山余脉,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境内有磷矿、硅矿、白云矿等矿产。其西部为山地,东部为江汉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土地肥沃,适宜种植高效经济作物,大白菜、青皮冬瓜年产几千万公斤,是湖北省著名的“瓜菜大镇”。由于孔湾镇交通比较便利,加之面积较小,下属行政村的村民可以比较容易地到镇驻地。因此,镇驻地比较繁荣,在一条约两公里长的水泥路旁边开满了各种小商店,多经营服装和摩托车(摩托车是除自行车外当地农民主要的交通工具)。同时,因孔湾镇蔬菜产量很大,近年来也开办了一些企业。 一、项目介绍及主要工作内容 “农村法律援助小组”项目由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公司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资助,由在读法学研究生作为志愿者实施。“农村法律援助小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选派法学研究生中的志愿者进行为期一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共分三批,每批三个月),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调查分析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推动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事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具体组织方式为4人一组,以乡镇的法律服务所为依托,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或参与调解、进行法制宣传以及帮助进行法律培训等活动。 去年9月25日至12月25日,我们小组一行四人,按照学校的安排, 奔赴湖北省宜城市孔湾镇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这3个月中, 我们以孔湾镇法律服务所为依托,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为广大农民排忧解难,为法律服务所提供帮助,并为镇上的两所中学做了两场法制宣传讲座。 在我国进行类似的项目,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如何选择进入服务区域的合适途径。这次项目选择的路径是:由学校和宜城市司法局联系,通过司法局将我们送到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将我们介绍给我们的工作所在地——该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其中最大的帮助是为我们下村了解情况提供了交通工具。 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经济活动中纠纷的数量和种类。因此,随着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一些过去只发生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如合同订立、违约索赔、企业设立等等,如今在孔湾镇也时有发生。但另一方面,除了镇驻地外,孔湾镇其余的10个行政村仍很贫穷,因此,一些传统的纠纷类型,如土地纠纷、子女赡养、人身损害等,仍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在这三个月的时间中,我们共处理了各种法律事务计81件,接待当事人约150余人次,平均每天约有一件法律事务,这说明,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对法律的需求并非十分强烈。在这81件法律事务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数量最多,为16起,占到了总数的近20%; 其次为土地纠纷和离婚纠纷,各有10起,各占总数的12.4%;子女赡养纠纷8起,占总数的约10%;工伤索赔纠纷5起,约占总数的6.2%。另外,还有农药种子质量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环境侵权纠纷、行政机关内部工资福利纠纷等等。在时间分布上,10月份共处理法律事务36起,约占总数的44.4%;11月份共处理法律事务19件,仅占总数的23.5%;12月份共处理法律事务26件,约占总数的32.1%,明显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因为10月份属于夏收刚过,秋播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大部分土地闲置,是开展土地二轮延包的最佳时机,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在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显现出来,直接导致了10月份我们所接触到的法律事务数量的增多。而最开始寄希望于我们为他们解决问题、伸张冤情的农民发现我们只是一群未出校门的学生,没有任何权力时,农民们的积极性大为下降,导致11月份纠纷数量的下滑。而到了后期即12月份,由于我们与工作人员日渐熟悉,他们遇有什么法律事务开始倾向于邀请我们参加。因此,12月份法律事务数量有了一定的回升。 三个月的工作时间中,我们的工作产生了明显的积极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我们到该镇两所中学所做的两场法制宣传讲座,受到了师生的广泛好评;我们对一起因人身损害纠纷而致反复上访的事件进行了多次回访、劝导,最终使当事人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最重要的是,通过三个月的工作,我们有了对基层法律需求和服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思考。 二、关于农村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服务机构的理论思考 (一)当地纠纷的主要种类和主要解决途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国家降低(取消)农业税、增加水稻良种补贴等一系列扶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过去弃耕抛荒的土地现在被农民争种抢种,大批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返乡要求种地,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外出人员回乡要求重新分地引起的纠纷。二是村组为清收农民往欠款,擅自收回农户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三是土地的权属争议引起的纠纷。四是村组机动地、“四荒”资源等发包或到期续包时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所引起的纠纷。五是土地被征占,补偿资金不到位,引起的纠纷。六是极个别地方为了化解村组债务,将农民土地收回一部分对外发包,引起的纠纷。在以上六类纠纷中,尤以第一类最为突出。如孔湾镇某村一张姓农民于1995年外出打工,将自己的11亩田转包给本村的一唐姓农民,并约定可以随时收回,并由后者承担农业税费。2003年,新土地承包法实施,且新的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张姓农民要求收回土地,被唐姓农民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造成耕地闲置。 为了指导各乡镇人民法庭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宜城市人民法院民三庭(主管乡镇人民法庭的业务庭)出台了《宜城市人民法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确立了“坚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这无疑有助于保持农村稳定,但在人民法院受理土地承包纠纷的条件上,《意见》同时规定,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无效的,由农经局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无疑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土地承包纠纷行政裁决前置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在上一案件中,张姓农民调解未果后,向孔湾镇人民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因当时《意见》尚未出台,法庭受理了此案,宜城市电视台也作了专题报道,称其为“土地承包纠纷第一案”。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宜城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出台了《意见》,孔湾镇人民法庭要求此纠纷应先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遂裁定中止对此案的审理。无奈之下,张姓农民申请孔湾镇政府作了一个行政决定。而后又申请法庭恢复对此案的审理。但法庭的答复是,此行政决定须经60天复议期限过后方可生效,生效后法院方可恢复审理,为此此案一直拖延至今,大大降低了张姓农民对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