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弥补国家公共教育经费的不足、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也存在诸多问题,民办高校成了入学分数低、收费高、质量差的代名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那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同公办高等教育相比,民办高等教育先天不足,它的发展更需要得到政府的保护与扶持。因此,探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与政府职能不到位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职能不到位的表现及其危害分析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保护性职能、生产性职能和对产权的再分配。这些职能主要以社会公正作为价值取向。”[1] (p7)但是,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中,政府并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能。 (一)政府没有一视同仁地对待民办高等教育和公办高等教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这些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落实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它的颁布及实施并没有解决民办高等教育的国民待遇问题。也就是说,政府的具体做法并没有履行其作为公平与公正维护者的职能。 从学生来说,公办高校的学生享有国家财政补贴的助学贷款、享有车票优惠补贴等,但民办高校的学生都没有。民办高校的学费本来就比较高,虽然有商业性助学贷款,但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行的难度,学生获得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同时他们获得奖(助)学金的机会也小得多。这影响了较低收入阶层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吴淑姣的调查表明,公办与民办高校学生获得助学贷款的百分比分别为7.79%和1.17%,获得奖(助)学金的机会分别为56.6%和11.0%。同时该调查表明“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学生求学成本比公办高校学生高,而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比同等学历的公办高校毕业生差,即民办高校学生支付更高的求学成本却没有体现出比公办高校学生更高或与之相同的就业竞争力。”[2] (p10)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这会让更多人放弃选择民办高校,民办高校的发展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政府更应该积极参与到对民办高校学生的扶持上来,给民办高校的学生同等待遇。 就教师的待遇而言,也是同样的不公平。同公办高校的教师相比,民办高校教师在评奖、科研、人事档案保管等方面得不到同等待遇。由于这种政策上的不平等及其办学条件的制约,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比例、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民办院校师资队伍的共同特点是以兼职教师为主体。在民办学校创办初期,90%以上的教师是兼职教师,有的学校甚至全部是兼职教师。即便在目前,在办学历史较长的西安翻译学院,其兼职教师的比例仍然达到了80%以上;在其他万人民办高校中,如西安外事学院和西安欧亚学院,兼职教师的比例也占到了一半以上。”[3] (p71)兼职教师只用发给课时费,这样做尽管能节省民办高校经费、师资队伍也能灵活适应市场要求,但对民办高校的可持续与特色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高质量、有敬业精神的师资队伍是一个学校得以发展的核心所在。同时,教师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也不合理。截至2001年底,全国民办普通高等教育高校教职工的学历状况数据如下:博士2.19%,硕士10.82%,未授硕士博士学位2.34%,学士64.86%,研究生肄业0.75%,未授学士学位10.98%,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及本专科肄业二年以上7.68%,高等学校本专科肄业未满二年及以下0.38%。在教师年龄结构中,30岁以下和61岁以上的教职工占较大的比例。[4] (p25)《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但是,这种规定因政府在政策上不给予正确的引导与扶持而作用不大。 对于办学者而言,民办高校在土地征用、税收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也享受不到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如税收方面,尽管目前的税收制度并没有对民办学校做歧视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存在经营性行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公立学校存在类似现象,但并没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现行的税收制度对进入教育领域的民间资本缺乏鼓励措施,相关的配套税收优惠制度没有形成。这使得本来就资金严重短缺的民办高校更加难于走出发展的困境。 (二)政府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财政责任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教育,一方面具有产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公益性。同时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受益者包括受教育者个人和社会。从政府在公益性事业中应承担的责任和能力原则以及受益原则出发,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都是责无旁贷的。但是,我国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几乎没有任何资助。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基本上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80%的教育经费来源于学费。这种单一的经费来源渠道是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