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政府抓紧经济发展,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不能包办企业投资决策。不能代替企业招商引资,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这里的三个“不能”充分揭示了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管理方式方法上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尤以政企不分,政府以非经济手段推动经济发展更为突出。 一、非经济手段扩张的危害 地方政府非经济手段扩张,主要表现在一是职能位势紊乱,即政企、政事、政资不分,错位、缺位、越位时常出现,“包办、代替、直接干预”成为常规;二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推动辖区内的经济发展,通常表现为发文件、开会议、下指标、搞评比、排位次,以数字论英雄,如此管理方式给改革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第一,改革进程受到抑制。正如国民经济研究所、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交易局同北师大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合作,对中国市场化测度研究报告中就市场化的主要障碍从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的评价,结论是政府的市场化进程,将是未来市场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还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经济管理方式,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但这一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成效却不明显,表明地方政府管理行为沿袭原有体制下的管理模式,改革参与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导致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缓慢。 第二,市场经济秩序紊乱。非经济手段依靠行政权力发挥作用,因此其作用只在辖区范围内释放,显示出特定的排他性。而我国政府是五级架构,因此,相应层级的政府对辖区的非经济手段的过度干预,一方面,导致了中央政府调控经济梗阻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造成了区域间经济发展与交往的阻断,造成了“诸侯经济”、“市场割据”的局面,妨碍了商品、资本、信息、技术等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加剧了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的紊乱。 第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政府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具有弥补其缺失的作用,但前提是政府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积极作用。问题是地方政府在运用非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过程中,往往具有非理性、主观性、有背规律性。比如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行为主体应该是产权所有者、投资人、承包经营的农户,作为政府只在制定政策、优化环境、搞好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引导。但事实却相反,许多地方政府越俎代庖,成为行为主体。不仅导致行政资源配置错位,造成行政效率的损失,而且企业、农户等囿于政府的主导,致使地区范围内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生产能力的闲置与资源浪费。 第四,寻租与腐败频现。非经济手段的扩张,预示着政府把权力的触角不断地向企业等市场主体延伸,行政权力与市场交易的相互交织,导致寻租的出现,腐败的滋生。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的“官倒”,“倒爷”发家致富依靠的就是权力,可此与制度的安排(价格双轨制)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此后出现的在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活动中寻租,以及运用手中权力巧设名目,增加审批与评比、验收、达标项目等,更多的则与寻租者滥用手中的权力密切相关。而现阶段社会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过程中,以行政推动为主导,官商相互利用各得其所。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信息显示,私营企业公关支出惊人。被抽样的1257位业主2003年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总计16240.2万元,相当于企业出资人分红的44.3%。是年底我国有私营企业300.55万户,如果按抽样调查中每位业主年公关、招待的50%计,那就是近40亿。发展民营经济原本是为了富民,但结果是官员弄权致“腐”。 另外,地方政府非经济手段的扩张,突出表现为权力运作上的不规范,而且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忽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同时,产生的寻租与腐败,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和污染社会风气,消磨了人们的意志,挫伤了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恶化,影响了社会和谐。 二、非经济手段扩张原因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采取间接调控方式、经济手段为主,按照国际规则办事。但有些地方政府却一直习惯于非经济手段的运用,究其原因: 第一,制度外部性。这里的制度特指经济管理制度,主要是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工具与政策类型的选择与使用,均由中央政府这一主体行使。而承担一定辖区内经济发展责任的地方政府,却不具有利用经济政策调节经济发展的权力。这种责权不一致的制度性安排,对地方政府来说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即每当中央政府采取调控措施,地方政府为防止本地经济运行速度、地方利益、“政绩目标”的实现等受到影响,一般从有利于地方的角度,诠释和执行政策的同时,运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使用非经济手段继续维持和强行推进。 第二,体制内生性。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是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相比,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弱化,为了摆脱权力萎缩的局面,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将企业囿于自己权力控制范围之内,如审批、检查、评比、考核等不一而足;还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显著的特点是渐进式,这意味着旧体制瓦解和新体制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双重体制将长期并存,这是地方政府运用非经济手段的一种“合规”性选择,从而造成行政规则干预市场规则的现象屡见不鲜;再有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市场等级化,由高级到低级,表现为特区市场、开放城市市场、高新技术开发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一般城市市场、农村市场等。市场等级化实质是政策优惠、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土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差别待遇。而且相对低层次市场范围的地方,在参与社会分工的广度和深度,获取市场信息数量及速度,交易成本及效率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正因为如此,这些地方政府或是越职越权,或是滥用职权,或是违反程序干预经济运行,以达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