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论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概念和内容 人类享有的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贫困人群和老弱病残者救助权、离退休人员待遇权、军烈士优抚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是最基本人权,也是起码的社会保障权。消除全球贫困(特别是非洲的贫困)现象是当今世界的重要主题之一,每个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失业、贫困和弱势群体。对此,国际社会和每个国家必须承担优先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最终建立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及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词,学者们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别。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① 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②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动员各种资金,对社会上的贫困者为主的弱势群体和生活困难的人实行救助,使他们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对工薪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工资收入后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城乡居民兴办的各种福利设施,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尽管人们对社会保障概念理解不一,但对它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是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和社会对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为保证其基本生活(包含最低生活需要)而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起到安定社会、促进经济增长和增进人民生活福利的一种带有社会“安全网”、“稳定器”性质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社会事业。 通常地说,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四个部分,亦称四个子系统。社会保障作为主要的一种法权体系,它是由许多部分构成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等差异,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律的构成上是不同的。从现代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其社会保障体系是由若干具体共同社会目标的社会方案构成。在中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构建科学与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始终以经济发展与国民的保障要求为依据,以国际惯例为参照。为此,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法律上应由四个部分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事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从而在收入发生中断、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下,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由于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整个社会中最活跃、最富创造力的群体——劳动者,加之其分支项目涵盖养老、医疗、失业诸重要险种,因此,社会保险体系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与主体”。③ 作为最低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为生活贫困和遭受不幸者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方案。社会福利制度属于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旨在保证一定标准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保障方案。社会优抚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特殊的社会成员实施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制度。 由此看出,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事业体系。就社会保障四个子系统来看,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共性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它们都是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都是一种物质帮助措施,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大多数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实现维持生活需要、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安定和尊重保障他们基本人权的目的;区别点主要体现在它们在保障对象、遵循的原则、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比如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劳动者,社会救济的对象是那些失去生活来源者、遭遇不幸者、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公民或家庭;社会保险遵循“一投一保”法则,责任与权利是对等的,而社会救济则是一种无偿的援助;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社会救济的保障水平是保证受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比如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缴费,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的资助。④ 在这四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中,社会保险是整个体系的支柱,社会优抚是对特殊成员的关照,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保障;他们合力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以保障全体公民生存权等基本人权为目标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生活在处于无助的困境,是该社会和所在国政府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也充分体现该国家对基本人权保障的最低要求。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济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普遍增进,其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以经济效率为目标的职业福利;二是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进社会进步。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通过保险机理的运用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安全防范性质。这四个子系统在项目内容、机构设置、实施手段、具体目标等因素方面各有不同,形成彼此独立的部分,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则是由多个子系统和众多具体项目组成的一个分工协调性系统。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就是一个社会资源的转移过程,这个过程绝不是单一、单向简单过程,而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资源转移过程协力完成,保证社会资源的均衡状态,由此构成社会保障法。同时也为基本人权社会保障论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保障论的本质是最需要各方面予以保障的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