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这一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比较少,因为对于获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来说,他们会觉得工资由单位发放,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己没有筹划的空间;而对于发放工资的单位来说,他们会认为工资的标准是相对固定的,即使筹划自己也不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简直就是吃力不讨好。实际上持有以上观点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的想法都是错误的,不仅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而且对双方也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首先来了解一下工资薪金类所得中有关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月26日发布《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文件,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一计征方法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直接按工资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导致的税负过高的问题。但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仍然有税收筹划的可能,从而使得税负达到最小化,关键是看奖金与工资薪金类等应税所得之间如何分配转化(假设工资、薪金、月度奖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类等应税所得额总额一定)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这其中又存在多大的筹划空间呢?下面我们从企业(单位)的角度和个人的角度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我们还是先从下面的案例入手进行分析。 一、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假设张某全年的工资薪金以及各类奖金类应税所得总额为54000元,下面是企业关于工资和月度奖、年终奖之间存在的几种分配方案: 方案一:每月工资2000元,年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假设当地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以下方案同。 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每月工资应税所得额:2000-800=1200,适用税率为10%; 2.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10%-25)×12=1140元; 3.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30000÷12=2500元,适应税率为15%; 4.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15%-125=4375元; 5.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515元(1140+4375=5515)。 方案二: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分配800元奖金至月度奖(或直接把工资标准提高到2800元,二者是等效的),年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400元。 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每月工资、月奖金应税所得额:2000+800-800=2000,适用税率为10%; 2.全年工资类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25)×12=2100元; 3.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20400÷12=1700元,适用税率为10%; 4.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400×10%-25=2015元; 5.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115元(2100+2015=4115元)。 方案三:进一步将奖金分散,即每月工资2000元,月度奖为1000元(或直接把工资标准提高到3000元),年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 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每月工资、月奖金应税所得额:3000-800=2200,适用税率为15%; 2.全年工资类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15%-125)×12=2460元; 3.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10%; 4.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10%-25=1775元; 5.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235元(2460+1775=4235元)。 通过对以上三种方案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一采用的是将全年的奖金一次性发放,而方案二则采用的是将奖金部分分散至月度奖发放,但是他们最终的税负结果却是十分迥异,奖金的分散分配使得张某节约个人所得税税款1400元(5515-4115=1400),基主要原因是降低了工资薪金或者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应税率(边际税率),从而降低了其税负。但是奖金的分散并不必然伴随着税负的降低,随着奖金的进一步分散我们可以发现其税负开始加重,原因是因为奖金的转移分配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提高工资薪金类所得的适用税率(边际税率),方案三的税负比方案二的高就是由此原因造成的。于是就形成了一个税负最小化的拐点,而这个拐点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下面笔者就对这个拐点进行分析、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