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制度改革原则,笔者从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化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思路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地方税制是在1994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的。具有税种多、税基窄、收入少、征管难的特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界限不清,缺乏制度规范 现行财税体制对地方税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既按税种划分,又不按税种划分。如营业税,按税种属地方税,但铁路、银行等中央企业汇总缴纳的营业税又划归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新税制实施之初,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涉外企业缴纳的属中央税,地方企业缴纳的属地方税,可是从2002年起,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又成了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原先也确定为地方税,可是,储蓄存款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是中央收入,到现在其它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共享税。从新税制实施十年来的情况看,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及管理税收权的划分缺乏制度规范,它不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决定,中央政府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随意改变规则,形成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打击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地方税体系结构不合理 地方税制改革滞后。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改革方案偏重增值税改革,对地方税种的改革涉及不多。地方税许多税种是在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设置的,征税范围狭窄,税率偏低,课税成本高,不利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一是该修订的未修订。如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已制定了修订方案,却至今未能出台。二是应该统一的未统一。如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听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还存在城建税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和个人等不合理现象。三是该开征的没有开征。如社会保障税,大多数省都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费改税的条件已经是成熟了,就是不见行动。 地方税税种多,但无稳定明确的主体税种、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划归地方税收的税种数量虽不少,但大多是收入不稳定、缺乏内在增长机制、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缺少规模较大,来源稳定的主体税种。改革之初比较明显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就是营业税、所得税,可是营业税的税基受到增值税改革的影响,逐步缩小,所得税已被改为共享税。 (三)国、地税征管职能交叉重叠,不利于税收征管 由于税制改革不彻底,导致国、地税部门在对一些税种的征管上职能交叉重叠。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文件规定2002年以后新办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2002年以前的老企业(包括以后办的子公司)由地税部门征管,一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在地税部门注销老企业,到国税注册新企业,获取新办企业免税优惠,国税明知道也睁只眼闭只眼给办了。地税部门也想法减税让利给企业,确保自己的征管权不转移,但在对一些税种的征管上又存在征管脱节的情况,造成税收流失。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由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所有发票都是由国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对其容易失控,很多流动经营的纳税人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就不到地税部门交城建税,造成税收流失。 二、深化地方税税制改革的设想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适当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必须加速立法进程,提高立法级次。根据我国国情,在税权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地方税收应分情况对税源流动性强,税收规模较大的税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税法,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实施办法组织征收;对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税种,可下放由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确定的税收方针、政策和立法原则,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组织征收。对那些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地方制订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二)按照“改、废、立”的总体思路深化地方税制结构改革 深化地方税制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本着“改、废、立”思路,构建一个税种适量,结构合理,制度严密,征管高效的地方税制体系。 按照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将营业税、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增加地方财政来源,增强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改革完善营业税。使其成为一个适应经济发展,稳定合理的税种。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将现行的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解决内资、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广度和深度,将一切有经营收入的自然人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以扩大税基,理顺分配关系。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为主的税制,适当降低税率,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并单独设立为一个税种。征税依据为销售额或营业额,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和外资企业,税率由中央制定幅度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现有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都合并为资源税。为了扩大税基,保护环境资源,除对上述物产征收资源税外,可以考虑对环境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都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改革印花税。为了适应新合同法和网上交易等新情况,要增加应税凭证,调整简并税目,适当提高税率,并改进征收方法。对买卖房地产征收的契税,列为印花税一个税目,征收印花税,以简化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