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时,明确指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进城务工人员就是人们以往通常所说的农民工(为行文方便,本文仍将进城务工人员称为农民工)。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原因作些分析,以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和办法。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涌向城镇寻找就业机会,从此就有了农民工这一称谓。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6000万。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流动性大,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外出的人群每年都在不断变动,新老农民工进行着代际更替。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加快了城镇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和税收,为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城镇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尽管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予以重视,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却在现行体制框架的排斥下,成了一个社会身份特殊、流动性强、地位和处境尴尬的“边缘”群体。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如何呢?《瞭望东方周刊》近期曾作过报道,其中有一句比喻:“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尽管这个比喻可能有些偏激,但却能从相当程度上概括出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和社会保障的现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大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尽管为农民工就业创造了一些环境,但就业环境不宽松和就业状况不稳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存在许多困难。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业环境亟待改善。 一是对待农民工不平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就要打破二元经济时代附加在农民身上的不平等待遇。然而,对农民工进城务工仍存在行政审批、工种限制、户口限制、工种要求、技术资格等限制,不能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农民工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以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农民工集中、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等重点行业,缺少农民工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对改善农民工的卫生健康、住房安全等生活条件也很少过问。 二是农民工的培训不到位。尽管国家6个部委已联合制定下发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也称“阳光规则”,但不少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力度不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不多,九年制义务教育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工作不够,新生的农村劳动力不能够很快适应新的就业环境。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动输出时,未组织好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知识、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培训。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居住地的社区组织,很少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较薄弱,未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为农民工提供服务不多。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做得不够。农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主要是子女教育、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流入地政府在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入学条件等方面不能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流出地政府对农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关心不多。 四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不力。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监察执法力度还不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还不到位,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损害人身健康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还不大。 五是社会关心农民工不够。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还未尽到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如何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关心农民工的氛围不浓,共同为农民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还需作很大努力。 由于农民工就业环境不好等原因,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低,也就缴不起社保方面的经费;另一方面,信息系统不能适应需要,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二)尽管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作了努力,但许多工作没有跟上,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 对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国家尚未为其建立专门的制度,但在《劳动法》实施后,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也同样适用该法,应当参加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许多地方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参保率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