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国家矛盾或人民内部矛盾,归根到底都是领域(资源)之争;领域又包括领地、领海、领空;而领地即疆土,又是先决条件和基础,是发源地;领地上的人口、土地、水、矿产资源是一切矛盾的争端;而土地又是统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的重要标志,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社会),土地被用做剥削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逐步消灭剥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彻底消灭剥削),土地不再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来源,而是经济、社会、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基础条件和主要资本。 华西村、大庄村、四房嘴村等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土地不能分散经营,要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利益共享,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小范围的平均主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另一种捷径;要快速将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不能搞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分散到农户种,农民千百年的遗传和参差不齐的文化程度,不可能一时统一认识到变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土地只能用来种粮,不懂得效益分析,如政府倡导的产业结构调整,难度都相当大,更不用说用土地来合理开发其它;要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把农民彻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也不能搞家庭承包经营:解放初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只有死守土地才能生存,仿佛是土地只属于农民,农民不能离开土地,但当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城市就业岗位无限增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注入农村,农民生活迈向小康后,对农村城镇化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农民进城务工,享受城市居民待遇,过上安逸舒适的城市生活,彻底摆脱祖祖辈辈务农的命运,也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追求;据最新统计表明,农民家庭收入70%是经商务工和经营其它行业,20%是种养业收入,10%是粮食收入,可见土地收入已经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来源;而土地承包后,农民对土地的责任感或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使得他们进城务工和务农两面都顾及不周,甚至造成两误;农村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更不能搞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城镇化进程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民迫切希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在国家各项惠民政策都无法激起农民的种粮热忱的时候,将土地集中管理,统一规划,规模经营,发展集约型经济时机已经成熟。特别是那些海拔较高、耕作条件较差,投入大于收入的土地,目前已大量荒废,农民早已搬离了土地,可开发利用价值很高,但目前农村出现了一些不合理阻碍发展的现象。 首先,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必然会依法征占一些土地,要从农民手中征用一寸土地比登天还难,承包合同已签订30年不变,哪怕就是荒废起使用权也属于承包者个人,如果是建设(如道路、工厂、集镇等)和开发必需征用土地,那时土地则成了农民阻挠建设、阻碍发展,敲诈勒索的工具。国家再有政策农民常常不讲理,非要按他的“政策”办,方得同意征占,许多重点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地方公益事业都因征地难而被迫放弃,所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国家重点建设,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一大障碍。 其次:土地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造成新的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按国家政策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使用权后部分人在依法流转使用权过程中,得到了补偿金,另一部分没有流转使用权的,并没有得补偿金,但当人地矛盾突出时,或承包合同期满后,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又要打乱,集中后平均分配,未流转使用权,未得到补偿的农民就坚决反对,那时农民就会说:“他们的土地是他们自己卖来吃完了的,我们为何还要分土地给他们”。这就会出现农村失地农民和有地农民之间的矛盾,即会出现新的不平等和新的贫富悬殊。 再者,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是指土地公有,所谓公有并非是形式上的公有,实质上只属于农民(承包者)个人所有,时间越长,私有化程度越深。因为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它的价值只有在不同的用途中才能体现出来,即它只有使用价值,而使用权都属于承包者个人,何谈公有呢?所以要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永远牢牢把握土地这唯一能受控于统治者的基础性资源。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较发达阶段,二、三产业飞速发展壮大,市场经济国际化,落后的农村,土地政策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必须尽快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因此建设:一是取消较长期的土地承包契约;二是划拨国家重点建设、公益事业和经济发展规划用地;三是按需要,按用途和土地适用来划拨使用权;四是按用途规定使用权年限,如种粮土地只能一年承包一次;五是荒地、林地、森林一律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这样禁锢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政策才能得到解放,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才能得到活跃和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