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了“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其中讲到,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这一点全国人民都有信心完成。但是《建议》还提出了“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一项目标。从目前我国能源消耗状况的发展趋势看,完成这一目标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来的,此词一出,立刻引起世界各国的热切关注。目前,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友好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包括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和废弃的全过程)方式,它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三原则,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模式的“提速器”,是对已有的增长模式的一次革命。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经济模式。它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经济模式,不考虑环境因素,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第二种是“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它开始注意环境问题,但其具体做法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结果是治理的技术难度很大,治理成本非常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第三种就是前述的循环经济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以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 二、增长的极限——循环经济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进入后工业化时期。在全球仅有不到1/5人口进入现代化社会的情况下,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大约束。从那时起,资源问题、环境污染开始成为发达国家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1970年4月22日,美国举行了“地球日”游行,标志着人类开始高度关注环境污染问题。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同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其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这份报告首次正式向全球发出了警告,如果让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方面现在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个行星上的增长的极限有朝一日将在今后100年中发生。这份报告被认为是第一次系统地考察了经济增长与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从此,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作为制约经济增长的要素而引起全球的关注。 从我国国情看,发展循环经济是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实现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资源总量虽大,但人均占有量少。据统计,中国人均水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4,人均耕地面积是世界人均水平的43%,人均原油储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1%。我们生产了世界上最多的微波炉、电冰箱、电视机,却消耗了全世界最多的煤、铜、锡、锌、铂、钢材和第二多的石油。我国每创造1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日本的11.5倍。尽管这其中有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因素,但资源利用不合理、产业层次低、产业链短和资源浪费都是重要原因。如果继续沿袭现在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简单粗放方式,我国在“十一五”末实现GDP翻两番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将无法实现。2004年美国的经济总量是12万亿美元,有美国学者认为,中国如果要达到美国的这一数值,以中国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需要60个地球的资源。 我们从外国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分析可以看到,当资源和生态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时,人们才看到了“增长的极限”。于是恢复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序开采,保护公共资源等就成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这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短缺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摩擦。能源、生态作为具有社会共有性质的短缺要素,利用它所创造的利益必须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且必须保证它的可持续利用。实践已经表明,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生态环境能源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这是自然循环过程极限和作为自然组成部分的人类生理极限所决定的。人类要继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消耗,并对被过度使用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循环经济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成小康社会的具体实践。 三、关于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 目前,全社会已经注意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并且已经开始进行有关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有的已经取得成功。我们认为,加速发展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必须对以下几点进行关注思考: (一)加快立法工作,消除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这是制止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法制前提。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已经起步,但至今还没有完善的法规框架,而且原有一些法律规定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限制性因素。如企业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这种税收制度对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起到的是抑制作用。因为循环经济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其成本中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增值税是按增值的比例缴纳税收,因此,按产值计算,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再如,我国的资源税普遍较低,造成资源价格偏低,不利于引导或者说约束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为了有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形成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目前应立足于市场经济前提下,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产品的回收名录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财政等手段,完善生产、消费、回收、财政、税收、投资等法律和制度,建立消费拉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从而为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建立循环社会提供良好的法规和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