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简述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正逐渐演变为全球化过程中整个世界亟需面对的严重问题问题。在OECD国家中,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末期,除丹麦有所下降外,其他OECD国家的收入差距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最近十年变化的突出趋势是,拥有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权力资本的人,经济地位明显上升,而没有这三种资本的社会群体的经济地位相对下降或停留在最底层。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全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在逐步扩大,并呈加重趋势。国家统计局的测算结果显示,1988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341,1995年为0.389,2004年为0.45,已经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标准。② 即便考虑到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和国民的承受能力较强,这样高的基尼系数也足以说明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十分严重,需要认真对待了。许多研究人员曾详细研究过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一般观点都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行业差距三个方面,而且这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很明显有多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形成过程中,目前的收入差距有一些是由个人努力不同所导致的个人能力差异上的合理原因,由此形成的收入差距将会长期存在并得以巩固;但更多的则是由于不合理的政策和历史等方面的机会不等引起的,如政策区别,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工农产品“剪刀差”政策等导致城乡差别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在信贷、财税等多方面优惠东部沿海地区的政策,造成了不同行业职工收入较大差异的行业垄断政策等;历史积累和资源优势的差异,指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和垄断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综合资源,包括基础生活设施、交通、通信、人口素质、信息网络等资源上的优势,从而在继续发展上能居于领先地位;由于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大量非法和隐性收入的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造成高素质人群收入水平远高于普通工人;另外,由于居民现有差距存在,引起了递延性的收入差距,即所谓的“财富效应”。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的综合影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居民生活水平也出现严重差别,增加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难度。 二、对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分析 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的形势下,作为许多人眼中的“罗宾汉”税种——个人所得税自然成为众望所归的依靠。 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是收入和调节,而其调节功能不可能离开其收入功能而单独发挥作用,当个人所得税成为一国主要税种之一时,其才能发挥相应的调节作用,而个人所得税要占据一国税收的重要地位,要求该国经济具备较高市场化程度以及个人收入的高度货币化。当前我国经济还处于市场化建设阶段,个人收入中还存在非货币的福利,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状况还难以达到发达国家水平。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1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6.75%,③ 而且新近调查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中65%以上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④ 显然,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是不够的,调节对象也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税制上的不足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缺陷,导致税收调节的失向,出现“逆向调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列举的各种来源共划分11项所得,实行源头征收,易于控制税源。但由于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复杂多样,事实上不可能对全部收入一一列举,大量境内居民的工资外收入漏征,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虽然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但现阶段不能有效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来源,短期内难以实现,近期的个税改革也没有涉及。 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也不同,很难测度纳税人实际税负承担能力,即使采用累进税率,其效果也要大打折扣,不利于税收公平,容易扭曲纳税人的行为。特别是在扣除费用上,多年来实行800元的“一道杠”,忽视居民收入差距和具体家庭的负担能力,如地区差距、婚姻状况及负担家庭成员数目等,更未考虑通货膨胀对扣除标准的影响,设计不够科学。这样造成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调节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当前的个税修改草案主张将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以上,相对于2004年全国人均1400元的月货币工资、城镇职工人均1140元的月消费支出应该是比较合适的,但考虑到经济发展趋势,1500元仍显得过低,无需几年就会和现在的800元一样不合时宜。而且定在1500元或2000元仍是工薪阶层作为纳税人主体,突出地显现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而非调节功能。 2.征管上的不足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力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调控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首先在于国家正处于转轨时期,收入渠道不规范,收入信息不对称,金融系统发展滞后,税收基础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并产生了大量隐性收入、灰色收入,而税收机关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这正是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主要原因。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大概只有50%左右,而在欧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大概在85%以上,挪威、瑞典等国近100%。⑤ 近日修改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提如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惟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实施精细管理,这样将可对个人的收入状况有更充分地掌握并能进行有效比对以避免错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