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都注重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支持经济发展,而金融监管体制随着环境的变化走过了集中、分散和重新构建监管系统的路程。 一、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金融监管按照政府主导的程度,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法型政府监管模式;另一类是自律型监管模式。按照金融监管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来划分, 金融监管框架可以有几种模式:一元多头式。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二元多头式。中央和各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的职能。集中单一式。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牵头监管模式。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峰”式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国际金融界对于中央银行是否承担监管职能有着不同的观点,各国的具体作法也不完全相同。一些学者提出在银行监管的过程中,应该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离,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二者相结合可能会造成目标的冲突。例如,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有可能为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从而威胁到货币的稳定性。二是认为银行的稳健经营是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首要的职责要求,而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避免困境和银行倒闭的最佳方法。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是站在银行自身的角度监督其内部控制。因此,为了确保监管当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至于破坏市场约束,监管部门必须是独立的。另外一些学者提出,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上看,都需要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相互衔接。他们认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系统紧密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是双向作用的,即银行系统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因此银行体系运转状况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样,银行系统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无通货膨胀、利率与汇率相对稳定)才能正常运转。 表1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类型 划分标准 类型 按照政府主导 立法型政府监 自律型监管模 监管的程度来 管模式式 按照监管对象 功能监管 机构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 一元多头式 二元多头式 集中单一式 牵头监管模式 “双峰” 来划分 式监管模式 按照中央银行 由一家机构负 中央银行作为 中央银行对部 中央银行负责 参与金融监管 责整个金融业 牵头人进行监 分金融业进行 金融宏观运行 的程度来划分 的宏观调控和 管 监管 的稳定,但不 具体负责对金 融机构的监管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各国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方式有所不同,如果从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来划分,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由一家机构负责整个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例如新加坡。1971年1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正式成立。MAS兼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这种模式有利于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的相互衔接,但两者的目标也会产生冲突,由于兼有监管和对金融机构救助的职能,往往会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二是中央银行作为牵头人进行监管,例如法国。法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三个委员会各负其责。一是银行与金融法规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适应于信贷机构的制度和规章。二是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三是银行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合规性及财务稳健状况。三家监管机构定期举行会议进行决策,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和决策的实施以及与财政部的协调工作都由设在法兰西银行内的总秘书局信贷机构部负责。三家机构的预算也来自法兰西银行。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目标明确。通过牵头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但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由谁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牵头监管者并不能做到控制整个体系的风险。 三是中央银行对部分金融业进行监管,例如美国。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了双线管理体制。总体来说,美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健全和有效的。美国在1933年银行倒闭数达到4000家,占银行总数的五分之一强,其存款额高达近36亿美元。此后,随着银行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1941—1972年银行倒闭平均每年不到10家。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倒闭的银行数又突然增加至两位数甚至达到三位数,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逐渐暴露其不足之处:机构重叠,管理不集中,存在重复检查情况;监管制度缺乏弹性,过于僵化;强大的金融保险制度可能造成银行业道德风险的增加;对银行日常的密集监管往往会导致银行经营者将主要精力用于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内部管理。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化法》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双线多头监管的基础上,形成了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从整体上指定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管。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