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收的制度变迁 据历史资料记载,最早农业税的设立是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夏代,离现在有四千多年的历史。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了“初税亩”, 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称田赋,这是我国成文法律对于农业税的最早规定。农业税制度跨越了四个不同的社会制度(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大体经历了以下五个不同时期: (一)农业税的起源时期(夏商周奴隶社会公元前2000年)。据《孟子》记载,夏代实行贡法,商代实行助法,周代实行彻法。《史记夏本纪》说“自虞时,贡赋备矣”。说明夏代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收制度。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尚书·禹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把土地田分成上中下三等,实行五十税一的比例。商代实行助法,商主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户去耕种,实行七十税一,孟子说是十一税率。周代实行彻法。实行井田制,农民种田百亩,实行什一税率。并且有专人征收实物税收。 (二)农业税正式确立与巩固时期。(公元前594年到东汉时期公元220年)。春秋时期,生产力发展了,集体耕作向个体家庭经营演变、土地向私有制发展,公田耕种不良,所以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颁布“初税亩”成文法律,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承认土地私有,均平纳税,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在政府机构中设置治粟内史统管财政,统一农业税收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集中统一农业税收制度的开始。秦朝除了田赋外还设立了人口税。《史记》记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分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人民的力役负担,“三十倍于古”;有的地方出现了“丁男被甲,丁女被偷,苦不聊生,自径于道树,死者相望”的惨景。至于赋税负担,史称秦代“田租、口赋、盐铁之得二十倍于古”。秦朝苛重的赋役负担,终于导致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农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秦王朝随之灭亡。 西汉承袭秦制,为了缓和与农民的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封建国家职能的实现,采取“薄赋省刑”政策,实行“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田赋税率制度。甚至十多年不收田租;同时,劳役从每年一个月改为三年一次。 (三)农业税制的改革完善时期(三国时期公元220年到清末1911年)。 从东汉末年到唐朝中期,农业税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朝实行计亩征税,计户而征的办法。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律令,确立“均田制”,制定了“租庸调法”,规定每丁年向政府缴粮二石,称为租;年服力役二十天,称为庸;绢二丈绵三丈,称为调。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农业税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这种农业税制度,一直为以后的千余年封建统治者所沿用。两税,即地税和户税。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要点:(1)量出制入, 即估算每年的费用开支,以支出确定收入多少,按大历十四年的垦田面积,分摊到全国各地征收。(2)以各地现居户口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居住地,由所在州县征收, 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3)户税,按中央所分配数额摊到现居户;地税, 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基准平均负担;商人按其收入,税三十分之一。(4)分夏、 秋两次交纳。(5)户税交钱,地税一般交米粟。(6)原来的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相应全部废除,概不加征。但时隔不到三年,唐政府自己就下令每千钱加征200文,以后又应非常之需,多次加征。 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通令全国实行新税制“一条鞭法”。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开始了用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征收的形式。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1)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合并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杂役等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条鞭法所征课额中,既包括田赋和各种杂税,也包括各种力役。(2)一条鞭法规定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有土地多的要多征,少的就少征。这就必然增加大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而减轻少地和无地农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在量地时也要计丁,有丁无粮之户,仍纳丁银。(3)赋税一律征银,由过去的银物兼课变为完全以银纳税, 从而把实物税全部转变为货币税的转变。一条鞭法名义上规定各种征派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但实际上一旦有新的需要,封建统治阶级仍随时增加赋额,任意加征加派。在鞭外有鞭,杂税和差再次出现,有的地方杂税差役之名竟达十余种,甚至二十余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三大饷”加派:一是辽饷加派;二是剿饷加派;三是练饷(练兵费用)加派。李自成领导的明末农民革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的。李自成第一次提出了迎闯王,不纳粮,“均田”、“免赋”取消农业税的口号,反映了农民的要求,得到了群众的拥护,起义力量迅速发展,终于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 清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的情况,规定以现在田赋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前后时间达150年之久。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摊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所以,摊丁入地可以说是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发展的最后总结,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摊丁入地规定地丁银数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335万余两),这实际上不过是一句空话。摊丁入地后,直至清王朝最后灭亡,田赋附加一直在不断加重。 (四)农业税制度的混乱时期(1912年到1948年)。从1912年到1927年,进入了历时15年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承袭清代的地丁、漕粮、租课土地税、附加四大类,另有差杂徭、杂税。由于各地军阀各自为政,财政制度混乱不堪;苛捐杂税日益繁多。据统计,从1922年到1928年田赋税率提高了20%到53%,农民负担明显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