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制建设开始恢复与建立并取得巨大成就。20多年以来,农村法制建设也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 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特别是通过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很多农民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为推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年来农村法治建设尚停留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阶段,还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力度很大。党在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能力是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在依法行政,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身要求用10年左右的时间打造法治政府;各部门各行业都在追求法治,法治成了现代文明的标志,而当前真正的薄弱环节是在农村实现法治。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还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等法律观念。并使这些现代法律思想理念植根于基层,植根于广大农村。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是农民,80%生活在农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在农村实行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如果不能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法治国方略就不能得到全面落实。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随着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将面临着新一轮的大发展、大跨跃,农业产业结构将面临着更大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面临着新的组合和分配。面对新的形势,土生土长的农民要成为生意人、经纪人和城市建设大军,他们将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行列。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首先,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法治。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农村的各项改革也在不断加快,农村的各项矛盾不断涌现,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长。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使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化解农村各种矛盾,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农村的安定也决定了社会的安定。其次,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迫切需要法治。民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村民自治就是要将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从而实现依法建制、依法治村。再次,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迫切需要法治。农村的发展总是落后于城市,城市的生活习惯、道德风尚经过一定时期会流传到农村,但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也会同样向农村蔓延。目前,我国农村有些地方,家族、宗族、帮派势力有所抬头,黄、赌、毒、封建迷信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等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干扰了农村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树立新道德、新风尚就必须加强法治,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丑恶现象斗争,保障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重要保证。我国农村以前各项改革的启动和深化,主要是靠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适时发布政策来推动的,也起到了明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以政策治理农业和农村有其固有的缺陷。因为政策本身比较原则,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并且除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外,大量的具体政策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加以贯彻实施,对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进行法律制裁。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弥补了政策的缺陷,是政策落实的重要保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村工作既要靠政策更要靠法律。现在将我国治理农业和农村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明确、稳定、权威的法律规范固定下来,在此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改变长期存在的主要以政策治理农业和农村的做法,完成向主要靠法律治理的转变,这是今后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历史使命。 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相对滞后。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处于滞后状态。一方面,从法律的分布来看,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多为城市而立法,而关于农村的法律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目前有限的农业法律中绝大部分是属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属这一性质,如《土地复垦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等。在农业立法上,存在农业立法滞后、层次低、质量不高;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较少,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强、原则性强、规范性差、可操作性差,许多重要农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农业立法单一,覆盖面窄,与农村领域广泛、农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农村法制建设要求极不协调和适用,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给农业发展造成了制约。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制定法律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形式,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往往更多的取决和体现与该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他“左邻右舍”机构的意见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民与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机会和待遇的不平等。在这种状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某些国家法律、法规难以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