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二三十年,将是一个飞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城市化过程和城市的外延拓展,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征占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大量的农业土地将转化为城市用地,失地农民将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就高达4000—5000万人,同时每年还要新增大约200多万人。 由于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不到位或是社会保障不可持续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对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当前失地农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难” 土地是我国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是农民就业、养老的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生存保障,相当部分失地农民一夜之间成为失地又失业的新的困难群体。具体体现在“四难”: 一是失地农民就业难。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城市发展带来的商机来经商办企业外,由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除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外,其它工作岗位在竞争中几乎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特别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尤为突出,虽然他们过去是农业生产的能手,但缺乏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现在土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呆在家吃闲饭,大多数只能就业于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环卫、保安等强体力劳动岗位,收入少且不稳定,还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即所谓的“同工不同酬”,不少人即便占时有被安置就业,由于多种原因,往往成为优先下岗的对象,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二是失地农民生活难。由于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基本生活也就无法保障。虽然从短期看,一次性安置费能维持一时期的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至于明显下降,但必竟不是长久之计,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远不能取代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很容易造成生活无着落,陷入困境。调查发现,失地农民中,经济收入丰厚,生活水平较失地前提高的不足10%;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占30%;而占60%的失地农民因经济收入无来源,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生活水平呈不断下降趋势。除原来少数以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户收入变化不明显外,其他以农业为主的农户,因劳动力就业转移和家庭产业转移没有得到尽快解决,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少于土地带来的农业与副业的收入,收入明显下降,而失地后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却有所增长,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 三是失地农民的保障难。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养老保障出现了后顾之忧。而目前普遍实行的货币补偿办法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一次性货币安置只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偿,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其次,由于社会保障门槛较高,现行征地价格满足不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需要,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随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逐步用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突现出来。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自谋出路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少,而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特别是老年人、病残人等弱势群体,养老保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是失地农民发展难。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规模、快节奏的征地而引发的“失地综合证”,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冲击很大,引发农民“厌农”情绪。部分农民还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依靠有限的补偿费和“房租经济”坐吃山空,对今后的生活缺乏信心和长远打算,失去了重新创业的勇气和拼搏精神。表现出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听天由命的低落情绪,甚至有个别还参与赌博,染上不良恶习。 二、失地农民的问题的形成的主要原因。 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获得最直接的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和问题的焦点。由于征地过程中机制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征地的低价补偿使得失地农民利益损失最为严重。造成失地农民无法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反而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再加上法制不完备及农民自身素质、就业培训跟不上等原因,造成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农民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表石补偿费。但目前来看,各地征地补偿普遍较低,确定补偿水平的依据不合理,在土地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农民的安置费却仍沿袭十多年前的标准。按法律规定:现行征地补偿一律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测算按补征地前3 年平均农业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费用。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及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安置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产值的4—6倍。两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但是不管是低限还是高限,都远远不能保障农民失地以后的长远生计。此外,由于征地补偿标准按原用途进行补偿,而农业用地一经被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土地未来的增值因素。这种补偿标准即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又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通过征地,农民不但没有从中获取收益,反而造就了新的困难群体,扩大了社会不公。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凡是采取一次性安置者可以领取1.5万至3万元不等的补偿费。这点补偿费,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大约7 年左右;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 因此低价征用土地,农民难以维持长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