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概念。“十一五”规划建议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描绘出了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内,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观;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纯朴、社区安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民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得到提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具有纲领性的重要概念,是一个与新时期发展战略转变相呼应,并统领“十一五”发展全局的新提法。这个提法与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强调城乡统筹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重申的“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一以贯之,反映出“三农”工作思路的深刻转变。新农村建设就是统筹城乡发展,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一个战略举措。 一、钱从哪里来 近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在大幅度增加。2004年,汇总中央和地方决算,全国财政收入26396.47亿元,比上年增长21.6%。而同期,中央财政用于“三农”问题的预算内投入为262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2.5%。财政用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增幅大于财政收入的增幅,这说明财政在“三农”方面投入的加大。但与新农村建设的需求相比,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仍然不足。新农村建设要花多少钱?有研究者认为人均要花1700元,也有人认为要花4000多元。新农村建设要解决的一个核心的问题是“钱从哪来”。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应该有以下四个层次: 一是确保中央财政投入稳定增长。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增加较多,增长较快,在整个财政支农支出中所占比重较高。今后还要继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增量和存量都要调整。中央已经决定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而且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资金要主要用于农村,这些都是增加支农投入的重要举措。要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严格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增加预算内支农资金,确保预算内支农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要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比重。自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国债投资对缓解我国农业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但是,应当看到,目前支撑农业投资的主要是国债资金,中央农业基建投资中的国债资金比重很大,而正常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较少。1998年以来,国债资金一直占年度间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70%以上,正常的年度预算内基建投资不足30%,结构不尽合理。今后一旦停发国债,农业和农村投入就将大幅度下降。近几年,我国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中央财政收入有较多增加,可考虑与中央财力增长基本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年增加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保证农业投资有一个正常稳定的来源,确保中央农业基建投资保持在较高水平。要完善国家农业投入法律法规体系,硬化农业投入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除了《农业法》中有“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原则要求外,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条例和细则。除了按照《农业法》的要求,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外,应抓紧研究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从而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证政府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要大幅度增加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近年来,财政支农投入高度依赖中央政府,地方财政农业支出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料表明,1991—2000年,地方财政总支出增长了8倍,而地方财政农业支出增长了3.34倍,地方财政农业支出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1991年为9.6%,1995年为7.9%,到2000年下降为4.17%。 新农村建设是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当前,由于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清楚,财政支农投入往往得不到保证。为此,有必要在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巨大,从中央政府来讲,主要是为全国的新农村建设制定方针,为经济落后地区提供资金支持。由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应当降低中西部地区对涉农投资的资金配套比例。要充分发挥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财政支出结构上切实向农村倾斜。 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重要渠道。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总体财政收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1990和1991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只有10.5亿元和11.3亿元。1992年由于出让规模扩大,土地出让金增加到525亿元。为调动地方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积极性,从1994年开始至今,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1998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增长,2002年达到2416.8亿元。有些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5%左右,有的高达一半以上。有些县、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60—70%来自出让土地的收入。“以地生财”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力,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为新时期“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要在政策上明确从土地的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新农村的建设。 为规范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要尽快以《农业法》为基础,专门制定《农业投入法》。在农业投入法中,应当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并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按照职责的划分对农业进行投入。与此同时,农业投入责任应实行区域分类、分别对待。各地的投入量和投入结构应当有所差异,中央对各地的支持力度也应该有所不同。对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中央应该承担更多的投入责任。要完善《预算法》。应当明确农业支出等公共财政支出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地位。可以放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限制,允许债券的收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