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郎格朗在1965年的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会议上第一次提出终身教育理念以来,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响应并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教育决策的指导原则。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建构本国的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动并积极推行教育和学习终身化的国家之一,终身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均十分丰富。而德国是一个推行教育社会化的国家。虽然关于终身教育的理论研究并不多,但终身教育的实践却相当广泛,以成人为对象并为之提供学习机会的主体多种多样,而且内容丰富多采。两国在终身教育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美国终身教育的发展概况 对于教育和学习终身化的推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起并积极推行的国家之一。由于收入的大幅增长和自由时间的增多,经济与社会变化的加速,机会平等化要求的实现、教育制度的开放化和经济成长速度缓慢造成的竞争激烈化等因素,使人们有了继续学习以进一步自我提升的需要。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终身教育观念就在美国大力推行。1976年美国在修订高等教育法时,增订了终身学习法,使终身教育的理念透过立法、政策、计划而获得落实。而民主精神的贯彻也为终身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支持。[1] 美国通过设立终身教育专管机构,利用多方资金,通过公立私立的成人教育机构推展终身教育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为了西方终身教育的典范。 二、德国终身教育的发展概况 德国非常重视教育,政府每年对教育的投资相当巨大。德国对终身教育的开始重视和推动始于1970年,当时德国教育审议委员会制定了“教育制度结构计划”,明确提出终身学习是社会、科技与经济发展的一项关键。德国认为终身教育是人们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所必须经历的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力使终身教育朝着统一、协调和综合的方向发展。为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德国政府还推出带薪教育休假制度、对参与继续教育的人给予经济资助等措施以保障终身教育的推广。[2] 三、美德两国终身教育现状的比较 (一)对终身教育概念的理解 终身教育(Lifelong education)早已成为世人熟知的名词,但是关于它的概念理解却不太一致。终身教育常被视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社会教育”的代名词。事实上,终身教育是个综合性的概念,迄今尚存模糊性和不确定性。[3] 美德两国对于终身教育概念理解的侧重点具有明显的差异:美国的观点认为,终身教育包含人一生之中各种正式、非正式和不正式的学习以获取私人、社会和专业生活的最大发展。它重视教育的整体性,只要能获得和扩大启发,不论是在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场所,或通过大众传媒和其他情境、结构,都是学习。终身教育的概念,强调个人一生的完全发展,提供所有教育目的、活动和结构一个新的视点。由此观点可见,终身教育应该由出生延续到死亡,这和“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社会教育”等的着眼点——自学校毕业后的一生或人生的某阶段到死亡,显然不同。[4] 而德国传统的终身教育观点认为,终身教育是指成人的扩充教育,主要包括成人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是指有一定连续性和有组织的教与学的活动,例如民众高等学校和大学扩充教育等;广义的则包括很广的范围,如广播、电视、图书馆等社会教育范围。终身教育是以成年人为对象的一种社会教育,是无止境的并不限于某个固定年龄阶段的教育。[5] 由于美德两国对终身教育概念这一基本问题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两国在终身教育实践上的差异性。 (二)终身教育的主要结构 美国终身教育的最大特点便是多元化和实用性。而且其多元化和实用性完全是在自由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下围绕着终身学习这一“市场机制”及按照“商品经济”的供需原则而运作的。美国大学入学考试委员会附属的“未来学习社会委员会”(Future Direction for a Learning Society,FDLS)认为美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框架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资源的供给者、调整者、竞争者、中介者和需要者。[6] 如下图所示: 供给者 调整者 竞争者中介者 需要者 联邦各 联邦政府正规教育 宣传媒体 成人学 州和地方 诸机构 机构 学习顾问 习者市场 政府 州政府诸(研究生 机构 企业 机构院、大学、短 出版业者 财团 基准判定期大学、专门 考试机构 教会和 机构学校、其他各 宗教团体 专门的职类大学) 成人学 业团体 其他各类 习者和家 劳动工会教育机构(社 族 政治利益区团体、军 集团队、企业、教 会、政府各机 构、图书馆、 博物馆、劳动 工会、营利学 校等) 美国的终身教育结构的首要部分是资源(资金)的供给者。美国终身教育多样化的实施及其推广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财团的大力支持和无偿援助。财团提供资金是美国社会的一大特征。其次,当资金和具体的学习机会相结合,就需要各种各样专门进行协调工作的中介组织来对各种学习机会进行调整。这种组织是为了保证与鉴定教育的质量和保障学习者能受到最适合本人学习需要的教育。再次,在资金提供给具体实施终身学习的组织之前,正规与非正规的教育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类型组织内部也要展开竞争,以决定谁最有资格获得资金和学习资源。与此同时,虽然学习的机会多种多样,但要快速准确提供给学习者,则还需要一个中介机构,为广大学习者提供学习情报。最后一个环节便是学习的需要者,即广大的成人学习者。 美国终身教育结构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与终身教育、成人教育相关的立法非常多。如1914年的史密斯—雷佛法案(Smith-Lever Act)、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 Act)、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1966年的成人教育法(The Adult Education Act)和1973年的综合雇佣和训练法案(The 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等等。这些法案都是美国终身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的基础。在法案立法通过之后,都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计划管理、实施、追踪,例如根据史密斯—雷佛法案建立的“合作推广服务”方案,是由农业部负责;根据综合雇佣和训练法案设置的方案,由劳工部负责,其下有更多的机构配合实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