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结构问题似乎是一个老而又老的问题,在当代电影研究中,已经基本看不到关于电影结构的进一步讨论,以至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这个问题早就得到彻底的解决。电影结构的问题不再被当作问题提出来。于是那些未被深究的观点,也随之拥有“常识”的身份,理所当然地占据了电影学的一个位置。问题被过于草率地处理,位置摆得不够恰当,反映的是认识的模糊与偏颇。它势必会影响理论的自洽,放大内部的冲突,这就为后来的修正准备了条件。 传统的电影学理论中,结构问题最不言自明的一点,便是一直在剧作的范围中被讨论,一直被当作剧作的构成要素来看待。Louis Giannetti所著的《认识电影》,为西方电影理论的集大成者。书中关于结构的论述,就被列于第八章“故事”中;所谓“古典模式”,指的正是一种叙事结构[1]。斯坦利·梭罗门的《电影的观念》,在这方面显得更直截了当:“……如果没有情节,电影能够有什么样的结构呢?可以肯定,这样的结构将不会是一个完整的电影剧本。”[2] 在罗伯特·麦基的《故事——材质、结构、风格和银幕剧作的原理》一书中,对结构干脆采用了下定义的方法:“结构是对人物生活故事中一系列事件的选择,这种选择将事件组合成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序列,以激发特定而具体的情感,并表达一种特定而具体的人生观。”[3] 至于那些专门讨论电影剧本创作的外国译著,结构问题更是堂而皇之地作为情节的组织方式提出来。在国内,关于电影结构所持的观点也大致相同。较早侯曜所著的《影戏剧本作法》,第四章的标题便是“剧情的结构”,电影结构的问题同样是针对情节而言的[4]。林杉的《从电影结构形式的变化谈电影创作的借鉴与创新》一文论及电影结构形式的变化,作为剧作家的他,也理所当然地专门指向情节的结构[5]。除此之外,更有大量电影理论、电影批评与欣赏的专著或教材,基本上也都是在情节的意义上来讨论电影结构问题。 当电影结构被用来专指情节的结构,情节的结构也就俨然成了电影结构的代名词。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情节只不过是电影艺术中有关剧本构成的要素之一;另一方面,情节的结构又被视同于电影艺术整体的结构,进而获得超乎其他剧本构成要素的突出位置。如此一来,情节的结构既被用来描述情节本身的结构,同时又被用来描述电影的整体结构;而既然电影的整体结构已经被情节的结构所描述,那么电影是否不存在其他的结构问题了?——逻辑的推理使一个看似常识的观点归于谬误。当然,并不是没有人看出问题的所在。苏联的B·日丹在所著的《影片的美学》中便曾这样辨析:“影片的结构并不等于剧作本身的结构。戏剧的完整性也还不能算作是结构的特性。电影形象中的戏剧性因素是和造型表现的过程、同场面的表现密切相关的。……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影片的结构有两个向度,它仿佛处于一个边缘上,一方面是在文学的范围里,另一方面是在造型艺术中。电影艺术的本性表现为两种因素——剧作和造型(这两种因素的逻辑)的统一。电影形象的形体结构是和剧作结构密不可分的。”[6] 戏剧的完整性是针对情节的结构而言的,即便在戏剧情节上完整了,影片的结构仍然未能被完全规定,因为它还取决于如何通过造型的形象来加以表现——而造型的形象表现同样有它的结构问题。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是个完整的对象物。既然是以完满自足的整体存在着的,它就必定有其整体的结构,并以特定的结构去显示与其他相关对象物的差异。至于情节,那只是电影这个整体中属于文学的一个构成要素。情节的结构只是规定了情节的组织方式,它无法同时去规定电影艺术在其他方面的组织方式。这就是为什么,一旦影片采取情节淡化甚至反情节的叙事模式,对情节所进行的结构分析便无从下手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影片本身是没有结构的。 显然,电影学理论需要一个新的看待结构的观念。电影结构的问题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 一,电影作为结构系统 传统上把电影看作一种综合艺术,这一方面并没有涉及整体的规定性,另一方面又在不知不觉中道出了电影作为一个结构系统的复杂性。所谓综合,只不过告诉人们这是不同的一些要素(如文学、摄影、美术、音乐、表演等)的简单相加,综合本身并不能同时决定整体的特性,以及由这个整体所呈现的结构系统。但综合却在表明电影在结构上是如何复杂,以至一时找不到恰当的陈述。如果和语言的结构系统进行类比,那么可以说,电影的结构系统同样是先在于每一部个别影片的,电影的结构系统同样是可转换、可复制的,具有自身调整性的。把电影结构等同于情节的结构,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电影综合多种艺术形式所建立的结构系统的复杂性,也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电影作为复杂的结构系统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在《影片的美学》中,B·日丹就曾讨论了音乐作为影片形象结构的一个主要元素,其参与影片剧作结构的形式是如何异常的多种多样[6] (P205)。它意味着:一旦把音乐看作影片形象结构的要素,那就必须首先承认电影结构除了情节的结构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被称为形象结构的形态;而音乐只不过是形象结构的要素之一,于是肯定还有形象结构的其他要素存在着。它还意味着:形象结构和情节结构并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互相参与的;不同的结构形态之间的互相参与,恰恰证明了它不只是一个结构,而是一个结构系统。 传统上讨论电影结构,通常只涉及到它的内容编排问题。也就是说,讨论结构的目的只是为情节的组织提供某种既定的模式。然而,结构问题所以具有电影学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作为提供电影的整体规范与整体特征的目的提出来的。它势必要涉及一系列关于电影整个结构系统的问题,而不仅仅为情节的构思服务。这里,我们可以找到一个类比: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从社会构成的角度讨论过结构问题。他认为:“可以用某种更一般的技术性方式使用结构这个概念,把它理解成规则与资源,反复体现在社会系统的再生产之中,成为结构化理论的总体基础。如果采用较为宽泛的说法,可以将结构看作是指社会的制度化特征(结构性特征)。在这两种用法里,‘结构’都是一个通用的类属范畴,包含在以下各个有关结构的概念之中:(1)结构性原则:社会总体组织过程的原则;(2)结构丛:社会系统的制度关联所涉及的规则—资源系列;(3)结构性特征:跨越时空的社会系统制度化特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