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1-0005-07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切实落实这一基本方略的重要前提就是全社会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纵观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法律权威观是其重要内容,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邓小平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在批判地继承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权威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于法律权威问题进行了独具特色的论述。深刻学习和理解邓小平法律权威观,对于我们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对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以及党的领导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构成了其法律权威观的主要内容。 一 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 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服从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是时代与社会的必然走向。法律权威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认为,如果“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8页)。同样,古罗马法学家从自然法学观点出发,也认为法律应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威。当这些古老的法律权威思想被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继承和进一步发展后,法律权威思想渐渐被西方世界所认可并实践于国家统治之中。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2](59页)英国宪法大师戴雪从理论上全面论证了法律权威,并首次提出和阐明了“法的统治”思想,主张正当法律具有绝对权威或绝对优势地位,认为“英吉利人民受法律统治,惟独受法律统治”,并且所有阶层的人们都平等地服从法律的统治[3](211页)。在现代社会,法治已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选择。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就在于,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区分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法律在一个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所受到普遍遵从和实行的程度如何,也就是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以,法律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法治追求的首要目标。 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邓小平从确立法治为根本治国方略、反对“人治”、制约权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等角度进行了阐释。 (一)确立“法律的统治”为根本的治国方略 邓小平提出的根本治国方略体现了他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和主张。邓小平不仅站在“法律的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略,而且还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 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法治。古今中外不少思想家都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的阐述。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予以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概念,但他依法治国的思想和主张却是非常鲜明的。邓小平总结了历史上法治理论的合理内涵,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对法治问题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与原则、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多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并且从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指明了中国的法治目标就是如何以宪法、法律为武器,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认为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根本的一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146-147页),从而将“法律的统治”的观念理性上升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 邓小平还确立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4](208页)他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而民主法制建设是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思想文化建设的保障。民主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外在体现形式,邓小平正是通过阐述民主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从而表明了他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主张。 (二)反对“人治”、反对夸大个人权威 邓小平从治国安邦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