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重要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公平。我国日渐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建国以来的农村保障城市,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非国有经济保障国有经济,再到老龄化日趋加重的当今社会中“新人”供养“老人”而新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在未来呈难以兑现之势。现代社会保险的设计难以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思路影响,改革本身的渐进性加上理念不清、管理不规范,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暴露出诸多有失公平的问题,在促进一方公平的同时却忽视了另一方的公平,甚至在造成另一方新的不公平,这些都不符合“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公平及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仅就我国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并试着提出一些建议。 一、社会保障公正公平的把握 经济学上讲的公平,一般包括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两层含义,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亦或“公正公平”(FAIRNESS)和“均平”(EQUALTY)。过程公平强调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偏不倚,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同样的对待,防止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有所差别的对待,突出的是规则的公平;结果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结果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满意,侧重人人应平等地享有财富或收入,带有一定的平均主义的色彩。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一般认为,初次分配中突出效率,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强调过程公平;再分配中,应该突出结果公平,实际上是就是“均平”。 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应该重视“均平”目标,即结果公平,要本着互济、共济的原则,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社会保障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但是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在其制定和运行中也须体现公正公平,也就是说,在肯定再分配体现“均平”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对象,无论是富者还是穷者,要一视同仁,处于相同或是同类状况的对象或是群体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要保障所有公民公正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一部分享有社会保障权益而另一部分却享受不到的状况,也要尽量避免同为公民,相同的状况下却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不同而社会保障权益差别较大的状况。(本文下面的“公平”,无特殊说明,均指公正公平)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不公平情况分析 社会保障项目大致分为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等)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等)两大类。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居民无偿的、单向的资金转移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险则是利用现代保险的“责任共担”的原理,被保险人先付费后受益的社会保障项目,它体现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既有最低保障层次(即社会福利)的不公平,也有社会保险层次的不公平。 1.最低保障层次的不公平 最低保障层次,实际上就是要确保保障对象的一个最低生活水平,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对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保障对象进行补助。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不公平表现在: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没有全面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只包括劳动收入,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运行中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同种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状况的人也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适合同等的标准,造成对象间实际的不公平。我国城市低保的享受标准是看其收入是否低于规定的收入水平,这样,一些没有收入却拥有存量资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驾车领低保的情况,有违低保本意。城市最低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相关(EARNING-RELATED)的保障计划,低保标准要求与其它的除低保金以外的收入成负相关关系,因此确定“其他收入”的内容,对公平至关重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确定包括资产(财产)收入的“收入标准”,既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也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公正公平。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城乡间不公平。由于二元经济农村居民收入不易货币化的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在城乡居民的对待上不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为了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采取的共济措施,只要是本国居民,都应该享受。而我国现实情况是,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这对农村居民是不公正的。低保标准可以不同,但不应该没有。 (3)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社会福利,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由于现实中存在管理难度,特别是对那些流动性强、自我雇佣劳动的收入难以掌握,加上管理软化,造成一些人有劳动收入,由于未被掌握,同时在领取低保收入的情况。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也会造成同种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状况的人也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适合同等的标准,造成对象间实际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