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6年时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定量影响测算,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十国集团、欧盟成员国以及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地区等发达金融市场和俄罗斯、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都将在2006年底及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见,《新资本协议》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实施已成定局。 《新资本协议》大幅度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为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激励;同时《新资本协议》表示将保持商业银行资本要求总体水平不变。事实上,由于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程度、资产结构、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并不相同,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资产结构调整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风险敏感度的提高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贷款供应的周期性波动,从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 一、《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 在现代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不仅取决于其负债能力,而且直接受制于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快速下降,监管当局会采取干预措施,限制两业银行资产扩张或责令商业银行压缩资产规模。1988年协议出台后,为确保在1992年底前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美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不得不降低贷款扩张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信贷紧缩(credit crunch),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复苏(Berger & Udell,1994,1995;Thakor,1996)。在日本,由于股市的持续下跌导致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下降,资本短缺严重制约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使得日本经济雪上加霜,陷入长期停滞状况(Takatoshi Ito & Yuri Nagataki Sasaki,1998)。《新资本协议》对贷款扩张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 (一)《新资本协议》标准法的影响。标准法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计量方法,与1988年资本协议只有细微的差别。标准法取消了对所有企业按100%风险权重的处理方式,按企业的外部评级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有分析表明,在考虑了操作风险以后,标准法对商业银行整体资本要求的影响是中性的,对银行体系贷款供给能力的影响非常有限。但这种分析忽视了局部的特殊性,由于区域分布、客户群体和贷款结构的差异,标准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影响是不同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参与QIS3测算的10家商业银行按照标准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1.34个百分点,其中降幅最大的达到4.88个百分点,升幅最大的仅为0.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和逾期贷款资本要求的提高分别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0.62和1.55个百分点(潘雅慧,2003)。国内某资产质量较高的两业银行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标准法计提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略高于与根据现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提的结果,若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考虑在内,资本要求将明显提高。对于不良资产比例高的银行而言,资本要求将大幅度提高,资本短缺的程度进一步加重,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造成负面影响。 (二)《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RB法)的影响。IRB法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计量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等风险参数并按照统一的风险权重函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其中初级内部评级法(FIRB),商业银行计算PD,其它风险参数由监管当局确定;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所有风险参数都由商业银行计量。为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新资本协议》对实施IRB法提供了资本优惠,因此《新资本协议》的每一轮改进都下调了IRB法下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见图一),以降低实施IRB法银行的资本成本。 图一:新资本协议不同版本公司贷款资本要求的比较 附图
资料来源:新资本协议 许多分析都表明,实施IRB法将大幅度降低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支持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这也正是许多大银行将目标定位在IRB法的主要原因。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实施IRB法能否降低或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受制于一系列因素。一是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分布状况(见图二)。如图二所示,对于一般公司贷款,如果借款人级别在BB-以下,实施FIRB法的资本要求比1988年协议高。二是违约损失率的高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研究表明,在AIRB法下,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高低起关键作用,若严格按照2002压力测试结果选取违约损失率(90%),美国商业银行的借款人评级为BBB的工商业贷款的风险权重将达到90%,接近1998年协议规定的100%(见图三)。惠誉认为,亚洲地区商业银行实施FIRB法时,对于高级无担保贷款适用45%的违约损失率(《新资本协议》的统一规定)低估了贷款损失率,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应审慎行事。三是操作风险的大小,如操作风险比较高,实施IRB法节约的资本大部分将被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所吸收。四是监管当局的例外要求。《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规定,监管当局可以根据风险状况对单个商业银行提出高于8%的最低资本要求;若商业银行不能达到最低标准,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五是外部评级机构的压力。标准普尔明确表示,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没有下降,纯粹是由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改变导致资本要求的大幅度减少,标准普尔将重新审定其评级,并可能降低其评级。因此,实施IRB法对单个商业银行的影响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低,不良贷款占比高且损失率高,实施IRB法不仅不能降低资本要求,反而大幅度提高资本要求,将进一步强化信贷扩张的资本约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