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造成两类股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种现象被称为“股权分置”。我国的证券市场流通股只占约1/3的比例,2/3左右的股份不能流通。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注:数据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2005-05-16(1)。)。 2003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到“股权分置”问题,文中谈到,“在解决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不流通等对市场影响重大,涉及社会公众股东的问题时,必须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注:《中国证券报》,2003-11-10(1)。)。“股权分置”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2004年2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注:《中国证券报》,2004-02-02(1)。)。这表明管理层开始从更高的层面去审视和解决这个长期困扰证券市场的难题。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紧接着,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随即,首批参加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四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试点改革方案。这标志着对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问题的解决拉开了序幕。 一、从减持国有股到股权分置改革 1.从“减持”到“全流通”,再到“股权分置”。从减持国有股,到全流通,再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反映了我国从2001年以来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不断变化的过程。理论界先后展开了关于国有股减持、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三次阶段性的讨论。 五年前,中国嘉陵、黔轮胎等公司的少量国有股试点上市流通时,市场初识减持国有股概念。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核心是第五条,即新发、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最受争议的是第六条,即“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把高价减持和首发、增发“捆绑”起来。2001年6月,财政部长项怀诚宣布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试行部分国有股减持,且解释说社保基金的巨大缺口等着国有股减持的资金补足。当时的证监会周小川主席发动全社会献计献策,轰轰烈烈地讨论国有股减持问题,让投资者意识到减持给市场带来的巨大压力。2001年6月份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后,先有黔轮胎和中国嘉陵国有股减持试点的失败,后有吉林敖东和银鸽投资减持试点搁置,而与此对应的是,国有股减持引发的全流通问题造成了市场从2245点开始踏上了漫漫熊途,市场信心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到2002年6月23日,市场因惧怕国有股减持而大幅下挫时,国务院发布不再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政策。虽然减持国有股问题表面上搁置下来,但流通股投资者却发现这是一个拿得起却放不下的问题。到2003年11月,市场低迷到几乎丧失了有效性时,大家又将市场问题的核心和症结指向“股权割裂”。 于是又一轮讨论开始。这回大家一致回避“减持”概念,而提“全流通”。这一提法一方面巧妙地绕开“不再通过证券市场减持”(注: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既定说法,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认识又达到了新的比较一致的高度。“减持”容易让人简单地理解为一方转给另一方,是利益输送,而提出“全流通”概念,则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方共同分享“流通性溢价”,实现“双赢”。 对三分之二非流通股的存在问题,市场痛斥为“股权割裂”,这概念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当然也反映了投资者的情绪。在2003年年底证监会尚福林主席的讲话里第一次用了“股权分置”概念,并在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里也使用了“股权分置”。股权分置一词不带感情色彩,却更理性地思考证券市场的现实问题。 从减持国有股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实际上是由单纯的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上升到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市场机制在资本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支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股权分置”与“减持”和“全流通”的区别。“减持国有股”、“全流通”和“股权分置”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国务院2001年6月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减持国有股下了定义,即“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行为。”减持国有股是指在当前股份制企业改制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针对国有股权所占比例高达70%左右的经济现实,所采取的从单个股份公司或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甚至全部退出的改革措施。全流通是指在我国整个股票市场中,按照标准的股票权证分类,所有的普通股都享有流通的权利,所有的投资主体均可按照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股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股票。股权分置是指因为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市场演变过程,有政府政策的干涉,以及市场各方对股市认识等等原因,在中国股市同一家上市公司内部出现了非流通股与社会流通股两类股票,这两类股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 “减持国有股”是一项政治性的经济决策,是要把不能流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现卖出,实现政府自身想要达到的政治和财经目的;而“全流通”则是一个调整和改变市场沿袭规则的政策决定,目的是要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同质化和国际接轨问题。而解决“股权分置”,其核心要义是赋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消除同股不同权的弊端,它并不意味着可流通股份一定就进入流通,也不意味着非流通股份可流通后就一定会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