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不断增多。由于征地范围乱、征地补偿乱、征地费用分配乱、失地农民安置难,大量失地农民“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而转化为城市贫民,合法权益严重被侵害,基本生活无法保证,群众信访、申请行政仲裁等事件不断增加,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如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基本权益的流失状况 加快实施城市化战略是推动我国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现实选择。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为追求本地或本部门“净利益”和政绩的最大化,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口号下,多上项目、多铺摊子、多干一些群众看得见的“实事”等行为的短期化趋向严重。很多地方政府在明知耕地锐减这一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继续滥用土地征用权,非法强行征、占集体土地,以侵占大量农田为代价发展地方经济。由于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征地安置标准过低且安置方式单一,大量失地农民“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而转化为城市贫民,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之一。 土地是政府掌握的最大资产之一,在城市化进程中,通过有效运作土地资产,以地生财,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效解决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障碍。为此,不少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推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转变”等口号下,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滥用土地征用权,非法强行征、占集体土地,导致开发区在过多过滥的情况下依然遍地开花,超大楼盘在大量商品房严重积压的背景下仍旧层出不穷。而政府以极低的代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较高的价格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不断增大的“土地剪刀差”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却严重侵犯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据估算,1953—1978年间全国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为3000亿元,而1979—2001年间全国通过“土地剪刀差”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超过20000亿元(注:万朝林: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3,(6)。)。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效的节约用地和合理的调控、约束手段,土地长期不能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来对待,不少地方政府过多采用粗放式外延扩张的用地模式,出现了“多征少用,多占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的粗放性用地模式,加剧了对耕地的乱占滥用,造成不合理占用和浪费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 目前我国实行的征地补偿办法明显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不仅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的内容也不合理,很难保证失地农民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以耕地为例,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余由各地自行规定。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不断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使失地农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准。以下现象在不少地方均普遍存在。 现象之一: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招商吸引力,往往压低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纷纷出台具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以低廉的土地价格甚至零低价来吸引投资者。在无钱进行贴补的情况下,政府只有不断压低对农民的补偿安置标准。四川省××市某区2002年开始在三环路旁建开发区,最初拟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人,男18岁以上至60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0岁以下的补助标准为22000元/人,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补助标准为18000元/人(注:除注明专门出处的数据外,本文的其他材料和数据均为笔者通过实地调研所获得的。);但为了推出比其它开发区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该区将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男18岁以上至60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0岁以下的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 现象之二:一些地方政府为多获取土地收益,往往压低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严重的资金瓶颈障碍,为此,一些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经营土地”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强调通过有效运作土地资源,以地生财,利用不断增大的“土地剪刀差”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笔者在四川省××市调研中获悉,该市某幅被征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大约为3—4万元/亩(其中能用于直接分配的补偿费大约是2—3万元/亩),农民以300—400元/平方米的土建成本刚建成不到两年的砖混结构楼房的补偿标准为150—200元/平方米,而该幅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的价格为45万元/亩。 现象之三:一些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项目为节省工程投资,也普遍存在压低征地补偿标准情况。由于财力紧张,不少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项目往往采取包干办法征用土地,不论人均耕地多少,产值高低,均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进行补偿,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少项目的补偿标准甚至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四川某一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向国家以4.4万元/亩的标准上报征地概算,下达给承担征地任务的××市、××市为2.4万元/亩包干,扣除附着物补偿和管理费后,实际发放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为5000—6000元/亩,有的乡镇还低于3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