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教育法》的制订、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 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 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 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意义。当前,对其自颁布之后近十年来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作一反思,既是落实依法 治教的需要,也是加快教育法制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 。本文拟就《教育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后果、成因及基本对策略陈浅见。 1 存在的问题和导致的后果 1.1 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指教育法颁布、实施近十年以来,教育战线在贯彻执行教育法方面存在的 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教育法律基本知识较缺乏,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基本的教育法 律知识和自觉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实施的基础,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刚好相反。我 们经常听到人们说“中国什么法律都不可犯,唯独可以犯教育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暴 露出教育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极低,在人们心中缺乏严肃性。人们或是没有听说过教育 法,或是虽然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但并不知其具体内容。笔者近期对四川省教育管理 专业自考班干部和教师进行随机调查,调查表明,只有44%的人“学习过”《教育法》 ,其学习方式主要是“自学”和“学校例行会议学习”。另外,52%的人只是“听说过 ”,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但并没有亲自学习过。经过对四川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绵阳初等教育学院9个专业共计721名在读师范生的随机调 查表明,“教育法学”并未作为必修课开设,导致他们对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教 育法律素养不高。此外,一些由行政部门组织的自上而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看似热闹, 却是形式单一、僵化,并没有真正调动起参培者的主动积极性,在内容上仅限于对法律 条文的宣读和记诵,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培养和渗透,致使参培者在实际工作中 教育法律知识与行为脱节,同时其学习动机也以功利性动机为主,目的在于应付通过相 关考试,以此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某些资格,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教育法律 知识欠缺、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 2)思想观念陈旧,习惯行政管理。在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在相当长的时 期内都把法律看作附属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形成了很不 正常的人治状态。尽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策,但那种陈旧 的思想观念至今并未得到彻底的转变,在教育实践中表现为过于习惯和依赖于行政部门 的管理和调控,习惯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甚至行政长官的意志和决策,以 致于“往往产生‘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甚至于行政领导超越法律之上滥用权力,损 害民主的弊端”[1]。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在行使国家教育权和学校管理 权时,其基本的价值取向都是如何有效地管理与控制相对人,表现为行政管理的效率优 先,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滞后,甚至在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上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盲点 。这些落后的观念与现象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 3)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教育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教育 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然而,自《教育法》颁布以来,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更谈不上违法必究。如《教育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政府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要做到“三个增长”,但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记载,国 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1994年为2.52%,1997年为2.49%,1999年为2.9% ,2000年为2.87%,逐年递减,直至2001年才增加到3.19%。1995~1997年全国每年有20 个省市区以上,1999年有13个省市区,2000年有15个省市区的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 出比例低于上年度,这一状况至今未得到根本扭转,这些违法行为也从未得到追究。再 如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也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有的地方依然十分严重,“据教育部统计 ,截止2002年底,各地累计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共134.41亿元。2002年 ,全国共计新欠中小学教职工国家标准工资22.06亿元”,仅在2003年1月,有11个省( 区)新欠农村教职工工资2.59亿元”[2]。但由于违法主体是地方政府,对他们的违法行 为,没有哪一个司法者能够追究其法律责任。 4)学校侵权现象严重。学校是一个对外涉及政府、社会,对内涉及教师、学生等诸多 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一方面由于相关主体的违法,导致学校侵犯教师、学生的合法权 益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的工资发放被拖延和截留,医疗保障得不到落实等;另一方面 ,由于学校、教师守法尚不自觉以及社会对教育的关注程度提高,学校、教师的侵权现 象和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学校侵权案件呈日渐上升趋势。如许多学校在国家三令五申的 情况下依然违规乱收费,教师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加班工作量得不到补偿,教师在学校 管理中的知情权得不到实现,教师聘任和考核过程中的违规现象严重,学生的平等受教 育权得不到保障,公正评价权被侵犯,被教师打骂、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自尊心和 名誉权受损等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影响教育法的权威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