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股份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一重大改革试点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试点过程要遵循哪些原则?社会各界对此有何看法?目前进展情况如何?试点时期股市会有什么反应?下面我们试对这些问题作初步回答。 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政策含义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负责人解释,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据悉,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将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初期,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亦是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重点。同时,为保证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通知》还对交易、转让和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及数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通知》规定,“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表示,在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改革的关键。国资委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平稳推进,这点各级国资委必须牢牢把握。从出资人的角度说,不会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仍需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李荣融表示,股权分置改革这项工作由证监会推进,国资委将配合证监会的工作。国资委已经和证监会进行了充分沟通,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股市向前推。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遵循的原则与操作流程 解决股权分置和全流通问题的大思路已经明确:即分散决策、分类表决、向流通股股东倾斜,以点带面,逐步实施。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应遵循哪些原则?又有哪些业务操作流程?也需要明确。 1.改革试点应遵循的原则。某权威人士表示,改革试点应有三个方面具体原则: 首先,明确试点方案的方向性问题。管理层的职责应该定位在制定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规则上,而不是具体方案的制定上。中国1300家上市公司,净资产不同、盈利状况不同、行业不同、股东持股比例不同、股东减持愿望不同,所以不可能有同一模式,应该让企业与中介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拿出被流通股股东所接受的方案。试点方案由上市公司向证监会递交,中国证监会在试点工作中扮演的应该是裁判的角色,既不能替国资委做主,也不能替投资者做主。 第二,应该让交易双方,即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同博弈来得出一个合理价格。制定方案的具体顺序可以先由大股东制定减持方案,确定减持价格,然后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大股东回避,对方案进行表决,如果有三分之二的流通股股东同意该方案,就完全可以实施。合理的价格确定应该不必坚持“按净资产减持”的提法,目前100多家上市公司股价已跌破了净资产,显然失去了按净资产减持的最佳时机。 第三,让流通股股东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增加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措施。如果一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了三分之二的流通股股东同意,但毕竟还会有个别流通股股东不同意,因此,可以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给流通股股东二次选择机会,即所谓的“同意还是不同意、参加还是不参加”,让流通股股东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周宏在《中国证券报》发表文章说,5月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公众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保护。 一是试点过程两次停牌。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应两次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具体时间为: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简称股票)停牌。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自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试点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