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决策是指政府投资策略或方法的决定和确定。从我国政府投资管理实践看,政府投资决策包括宏观层面上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和行业(部门)和区域投向上的资金分配的决定和确定行为,以及微观层面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的相关决定和确定活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是指政府对政府投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察看并督促改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误行为或倾向的活动。当前我国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约束和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政府投资决策约束与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全社会投资活动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并在实践中对政府投资从投资决策到监督管理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缺乏完整的部署,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缺乏深入的研究,社会各界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在“放权让利”、行政性分权、渐进式和零敲碎打式的改革思路下,政府投资被视同为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一样,按照同一思路、同一方式推进改革进程和实施运行管理。结果,在对企业和社会投资的管理日益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投融资改革目标靠近的同时,政府对自身投资(政府投资)的管理却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原有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的对政府自身投资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法被打破;但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政府投资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法又尚未正式建立和完善起来,“破而未立”,这使得我国政府投资在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重新认识并亟待解决。 (一)当前政府投资的决策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投资的决策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问题。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政府在对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通过“投资包干制”、“业主责任制”和“法人责任制”等改革措施,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的同时,对由自身组织运作的大量非经营性项目的直接投资和部分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准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则没有相应建立健全和完善投资决策责任约束机制。由于公共财政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尚未正式建立起来,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政府资金使用的“预算软约束”普遍存在;同时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用于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办公、公共安全设施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等)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通常均采取决策(包括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审查)与建设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决策,而由其他各个政府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组织建设与建成后的使用和维护。由于项目决策部门只管决策、分配资金而不管建设和使用,而建设和使用部门承担建设职责、只管花钱而不享有项目决策权,这就为实践中项目决策部门和实施部门相互推卸责任提供了空间,项目一旦出现失误或失败,无人真正承担责任。这是当前很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超工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投资效益不高的重要原因。 2.与政府投资资金分配使用权分散化相对应的政府投资决策权过度分散问题。从整体看,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覆盖政府所有投资活动的全口径的政府投资计划,目前可划作政府投资范围的国家预算内资金、主权外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投向决策权实质上是由多个政府部门来行使,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决策和资金分配;专项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名义上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和由拥有基金提取权的各个行业部门(例如铁路、水利、交通、民航等)共同来行使,但真正的或最终的决策权和资金分配权实际上掌握在各专业部门手中;此外,财政部门通常还直接掌握着一部分使用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决策和资金使用分配权,政府投资分配使用和投向决策上的分散化倾向十分严重。从局部看,即使在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导决策的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上,投资决策的分散化问题也大量存在。由于目前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国家预算内资金的分配上仍然采取传统的“基数法”,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对分配给自己部门的“基数”或额度内的国家预算内投资仍然享有较大的决策权。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各行业管理部门常常利用自己拥有“限下”项目的审批决策权限,通过缩小单个项目投资概算甚至分拆项目的方法,不断扩大自己自行决策的项目范围,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小型化、资金使用分散化倾向较为普遍,从而影响着政府投资效益的整体提高。 3.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不科学和决策权限的划分不合理问题。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仍然沿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建设决策程序,只不过在决策程序阶段上有所缩短,绝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依次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工报告等决策阶段。但由于目前实践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有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两大类,对经营性项目而言,由于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不可缺,但对非经营性项目而言,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则非必需(实际上目前很多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也往往是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即进入建设阶段,也没有履行可研报告决策程序)。从决策权限划分看,目前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相应的决策范围,而非按照项目性质、产业政策和资金来源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划分审批决策权限。这种仅按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划分决策权限的方法,在实践中不仅未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将国家产业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为行业和地方政府划小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分拆项目、规避审批决策提供了操作空间,人为地造成了项目决策程序的混乱和决策权限划分的不统一,降低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