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银行体制改革 (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央银行体系(1998年以前)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当 时的人民银行体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区一级设中心支行,市、县设支 行。 改革开放以来,“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对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束缚,1983年国 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工商信贷业务转由专业银 行承担,县一级的中央银行业务一度由当地专业银行代管。后来发现,由某家专业银行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对其他专业银行很不方便,而让专业银行自己监管自己也十分困难 。于是1986年又恢复了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同时,随着“市管县”行政体制的推行,原 来的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也基本上取消,改为在中心城市设二级分行。 这一期间中央银行体系的显著特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只要是县以上的行 政单位就必有人民银行,而且人民银行的行政级别一般比当地政府低一级。这种分支行 设置模式的突出弊端,一是浪费了大量资源,二是为当地政府干预银行工作提供了方便 ;三是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诸侯经济”,不利于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特别是20世纪90年 代初期的经济过热,以房地产为代表的各种投资急剧膨胀,金融秩序一度较为混乱,这 种情况的出现与一些地方政府对当地银行的不恰当干预不无关系。 鉴于中央银行体系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弊端,党中央、国务院和人大推行了一系列改革 措施。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中明确提出:“按照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和需要集中统一调节的要求,中国人民 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设置”。1995年新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1997年亚洲 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凸显了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必要。 于是1998年央行做出了撤消省行、成立大区行的决定,从而迈出了探索中央银行体系非 行政区划设置的第一步。 (二)“大区行”体制的形成(1998—2003) 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参照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的大区行 模式,撤销了31个省级分行,并根据地域经济相关性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成立了九大区 行和北京、重庆两个营业管理部;在不设分行的各省省会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分 行的派出机构,负责该省的金融监管;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设 立中心支行,省中心支行承接了原省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 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原来的地级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予以保留,地级市中心支行 直属分行管理,与新成立的省中心支行不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改革后的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形成了四个层级: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 县支行。这就削弱了原省分行的权力,从而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通过人民银行的各省分 行来左右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行为,对于加强货币政策执行的独立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 用。不仅如此,在整个中央银行体系内部,对各层级的主要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划分:在 货币政策上,决策权集中在总行,分行主要负责执行,并在分析研究辖区内的经济金融 形势的基础上,为总行提供政策建议;在金融监管上,工作重点在分行,通过成立专门 的金融监管办事处,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在金融服务上,按照属地原则,主要由 中心支行承担,以发挥其贴近基层的优势。 但新的中央银行体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大区 行的金融研究能力和与货币政策执行能力不如人意。以上海为例,下属20个中心支行的 统计报告、考核、金融形势分析等都要到大区行汇总整理,工作不胜其烦。于是在大区 改革约半年后,央行正式下文将调查统计工作转为属地管理。另一方面,人权、事权、 财权人为割裂。大区分行对中心支行、监管办拥有人权,但没有多少事权,更没有财权 ;省中心支行对其他中心支行有部分事权,有全部财权,却没有人权;监管办对中心支 行有一定的事权,却既无人权,也无财权。抵触最强烈的是各省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其行政级别由原来的正局级降为副局级,而各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却是正局级,二者之间 的工作协调存在或多或少的困难。 (三)当前的中央银行体制改革 如上所述,即使在“大区行”体制下,外汇管理、金融服务等职能依然实行属地化管 理;金融监管职能早在2001年就开始了属地化,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各地分支机构均 按省设立,监管职能按省管理正式公开化;最后,大区行的职能只剩下货币信贷管理一 项。 2004年4月下旬,央行下文给各大区行:自5月1日起,货币信贷职能由此前的大区管理 ,改为由省会中心支行负责。从此,9大区行只负责所在省的货币信贷工作;各省中心 支行直接向总行负责,中心支行与省内各地市支行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也重新确立。至此 ,除了各中心支行的人事任免权仍归大区行外,大区行的其他职能下面的省中心支行基 本上都已具备。 在货币信贷职能进行属地化调整的同时,河南、河北、浙江、福建等省会中心支行和 深圳市中心支行由副局级升格为正局级,各大区行长也相应进行了人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