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的前景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注:解振华:《关于循 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环境保护》2004年第1期。)由此可见,制度创新对 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中,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应 成为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优先行动领域。 循环经济的发展将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从整体上产生根本的影响,针对循环经济发展所 导致的立法问题,已经有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分析和研究,对我国未来的 循环经济立法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理论主张。本文则主要是从环境法的视角出发,对 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环境法所应该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和改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 论证,以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对以传统经济形态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 法所产生的影响,必然是全面而深远的。因此,就环境法的角度而言,为满足循环经济 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实际需要,必须从法律观念、基本原则、调整机制、法律制度等各个 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创新,以循环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为契机,逐步推动传统环 境法向当代环境法的整体转型。 一、法律观念进化 尽管环境法的理论在不断的更新和进化,但到目前为止,传统环境法的基本落脚点依 然在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和不兼容,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于通过对矛盾双 方其中一方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矛盾双方的冲突和对立。因此,从根本上来说, 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只是法律“限制”的方向和重点不断变化的过程而已。 从实践中来看,在上述法律观念的影响下,传统的环境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对强制性的 法律制裁和惩戒的功能异常青睐,以法律责任为基本的理论支撑推进环境法的进步与发 展。然而,尽管“从整体上而言,强制力乃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可是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 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所以,虽然在我国的环境法制实践中,强制和制裁的 力度在不断增强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但从实效角度考察,结果并不尽人意,与法律制度 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以治淮行动为例,在轰轰烈烈的“零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同时,也埋下了污染源原状反复的潜伏隐患。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了在现有法律观念影 响下我国当前环境法法律功能的单一与僵化,随着对生态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和解决环 境问题思路的多样化,以制裁措施为主要内容单一的强制功能恐怕难以奏效。不难看出 ,现有环境法中以“限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观念只能作为权益之计,而是不可能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的。 循环经济的出现与发展是人们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难所作出的积极的战略选 择,它是在充分掌握和认识生态规律及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对发展内涵的优化和改 造有效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与以往消极和限制的观念不同的是,对循 环经济的选择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在环境问题解决方面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但是,人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能否得以施展和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观念的选择以及由此所决 定的法律功能的完善与否。因此,应当及时改变当前环境法中以“限制”为核心的基本 观念,扭转单一的法律强制功能,通过形成和确立“合作 + 参与”的法律观念,倡导 形成法律的鼓励、引导教育等功能,保护和促进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合作 + 参与 ”的法律观念要求环境法应设定更多积极的鼓励性规范,引导人们主动地认识和掌握生 态规律并积极地参与到循环经济之中,以循环经济的发展为载体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 护的协调与相互促进。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循环经济的模式中,“合作 + 参与”的法 律观念将一改环境法的消极形象,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功能积极性的一面,应成为环境法 法律观念进化的基本目标。 二、法律原则革新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循环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环境法理论的进化提供了契机,而在环 境法在循环经济模式中所进行的诸多适应性调整中,其基本原则的革新应为重中之中, 对该问题的研究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社会生态化进程中环境法的法律原则体系。 当然,在循环经济模式中对环境法基本原则革新的理论研究,并不是要抛开现有的研 究成果而另外构建或描述出一个自以为完美的理论框架,这种割裂历史与现实的做法显 然有违学术常规。笔者所指对基本原则的革新主要是以循环经济的兴起为契机,对我国 环境法在循环经济模式中法律观念进化以及法律功能拓展进行的理论上的探索与归纳, 但是从特定角度对我国环境法法律原则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所以,对该问题的研究不 求全面,只希望在提出问题的角度有所创见。 (一)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原则 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原则是环境法推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因此,环 境法必须以自然和生态的规律为基础,通过相应的法律调整,逐步引导社会形成在循环 经济模式中的新的价值观,即“在考虑自然时,不再像传统工业经济那样将其作为取料 场和垃圾场,也不仅仅视其为可利用的资源,而是将其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需 要维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在考虑科学技术时,不仅考虑其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而且 要充分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的修复能力,使之成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在考虑人自身的 发展时,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征服能力,而且要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 的全面发展。”(注:吴季松:《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载于《人民日报》2003年4月 11日。)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是要扭转落后的观念,同时更要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引 导人们主动地认识和掌握客观的自然与生态规律,并将其自觉运用于经常性的实践,指 导经济发展活动,有效推进传统工业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