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相关法律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对与之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感到困惑。为此,有必要从国民的法律意识、国家的立法原则、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的运用与监督等方面疏理一下相关的问题,为“依法治教”提供相应的思想建设、环境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基础,促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更加有序、正常、科学和高效地发展。 一、国民的法制意识问题 (一)政府和民众都需要补课 法律意识其实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团体和每一个国民个人的契约和守约意识。制定一部法律就如同制定了一种大家需要共同承诺的契约,每一位相关的社会成员都应该履行这一承诺,维护这一共同制定的规则。尽管这种契约和守约的意识自古就有,如两千多年以前就有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和古代中国的大秦律令。但是,由于当时法律的制定都是出于国家的强势统治者之手,作为弱势的平民百姓只有被统治的“守约”的权力,“契约”双方是不平等的,就像我们现在鄙视的“强买强卖”现象,法律本身很容易遭到践踏。另外,法律的更替与朝代的更替一样,在人们的心中很快就被淡忘了,不仅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而且是“一朝天子一朝法”,法律缺少稳定的延续性,因而也就缺少权威性。在中国历史上,契约和法律的意识只在商业活动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而在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在现实中,至今人们大多不愿意也不习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其它各种权利。 在西方工业化革命和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相继出现之后,契约意识得到了极大的加强,随之,法律便成为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阶段和成熟发展过程中不断运用的社会管理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具。依靠这一工具,社会发展更加规范和高效,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等)争得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国内国际的交流与合作也得到了多方面的保证。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当中国人还在醉心学习西方的枪炮技术时,我国近代最早的启蒙思想家严复就已经有意识地学习和介绍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经验。他不仅翻译西方的法律名著,还到西方国家的法庭去旁听,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探索中开了重要的先河。 进入现代民主社会,契约或法律再不只是国家或政府对百姓的单方面要求,国家和政府也要履行他们应尽的和承诺过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资金和条件实现义务教育、在合法办教育的过程中为公立和民办教育搭建平等的发展和竞争平台,以及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等;而国民也从以往单纯的“义务本位”状态转变为对责权利的兼顾。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唤醒人们法律意识的重要标志似乎还是电影《秋菊打官司》中那句“要个说法”的著名台词,自此,呼唤法律意识和加强法律建设的努力已从刑法领域向各类社会实践迁移,不仅民众明确法律规定的责权利,政府相关部门也在加强自身的“服务”功能和责任意识。“依法治教”的呼声也更加强烈。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国民法律意识和我国的法律建设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还有巨大的差距,在许多相关问题上,我们的政府和国民都需要补课。不补上这一课,我们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还会再次贻误许多重要的发展机遇。一个缺少国民法律意识和相关社会基础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理想的,也是难以正常和高效发展的。 (二)明确法律规定的责、权、利 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从“义务本位”到今天对责权利的兼顾,使其感受到了平等的和主人翁的待遇。对于政府而言,责权利同样也是需要兼顾的。民众和政府各自的责权利不仅是需要相互承认和尊重的,也是需要以对方的服务和奉献为前提的。二者的关系应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同完善的,是以本方的奉献和对方的承诺为基础的。因此,谈到法律问题时不能只考虑单方面的利益与要求。 对于法律,以往在各类人群中常会出现典型的“盲人摸象”现象,如: 强势人群——强调和重视自己的权与利,而常忘记应尽的责任,他们是典型的既得利益者; 弱势群体——往往是责权利“三无”,对法律既寄希望又总失望,难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 保守者——有责任心但很僵化,无所作为,看不到权和利,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管束; 发展者——有利、有责任心,而无既得权力,认为法律无规定的都可以做,有风险,也有贡献。 这说明,尽管我们假设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但是,由于各类人群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和文化背景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认识上、行为上、权利上的错位和差异,这些都需要不断地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加以改善,也需要随着社会的整体发展而逐渐淡化。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需要整个社会与之协调和配合。在法律规定下,每个人、每个利益集团的责权利是在相对程度和水平上得到保护和得以明确的,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各自责权利的进一步保证也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争取和奉献。 (三)法律与自由相辅相成 直至今天,在一些人的思想中,法律与自由似乎是一对相互对立的矛盾,要自由就会无视法律,要法律就会放弃自由。对法律与自由的认识都过于偏狭,没有认识到法律与自由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也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法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给予人们更大的自由。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初期,还是在后来的成熟发展阶段,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制度中,法律规定都为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确立了免受干扰、各自正常发展的跑道。在各自的跑道中,在理想的状态下,人们可以充分自由的发展。没有法律规范的自由,没有人们共同遵守的契约,任何真正的“自由”都是没有保证和难以实现的。 处理不好法律和自由的关系,除了观念和意识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许多历史的、习惯的、政治的、体制的等多方面的原因。服从法律与追求自由如果都偏离了基本的和既定的社会规范,则各种矛盾关系之间的平衡会被打破,法律和自由都将受到破坏。可见,法律和自由是应在一个统一体中相互依存的,二者的关系是互为前提的。如果我们的传统和行为有背于这一规律,则应该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