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公共性和公开性 公共财政实质上有两个特征,就是公共性和公开性。其中公共性是前提,是根本;而公开性是形式,是规范,是保障。 所谓公共性,就是公共财政是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公共权力决策为机制的分配活动。1.满足公共需要是解决市场失灵、弥补市场失效的问题,包括宏观调控、有效配置资源、社会分配不公等。从发达国家来看,不需要具体管理经济事务和干预企业经营,更多的是关注教育、就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创造吸引外来投资的各种环境等公共事务。2.提供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经济主体,为他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3.以公共权力决策为机制,就是公共财政的决策是以议会或纳税人的公众意愿为权力中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为了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政府和财政就是按照人民的意愿来管理财政。 所谓公开性,就是政府预算、政府收支活动的透明性,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都必须向议会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议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到了现代,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甚至是向全世界公开的。公开透明包括程序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预算执行结果公开。 公共性和公开性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构成公共财政的特征。一方面,“公共”财政即“社会公众”的财政。为此,政府是否可以取得收入,能够取得多少收入,以什么方式取得收入,谁必须直接缴纳税款和费用,等等。都必须由社会公众来决定,从根本上都表现为是社会公众在自愿地掏自己的腰包,然后政府安排使用所取得的资金,用于哪些项目和内容,每笔支出的规模有多大,政府支出是否符合纳税人的需要,都必须由纳税人来决定和认可。只有这样,才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即纳税人的利益和需要,是只有纳税人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员才能够准确判断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能够真正决定和支配政府的收支活动,就必须将政府的收支计划及活动全过程公开。为此,要想社会公众能够真正决定和支配政府的收支,政府预算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和盘托出,全部呈现于社会公众和议会之前,接受社会公众的议论和监督,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做出反映民意的决议。 二、公开性是公共财政特征的根据 1.公开性是现代预算制度产生的标志。现代预算制度产生于13-17世纪,当时,英国新兴资产阶级逐渐发展起来,不仅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而且是封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提供者。他们与专制君主贵族展开了斗争。在历史上,议会最先从行政机关获得的权力,是税收和财政方面的权力,正是围绕这些权力才逐渐形成宪政体制。在获得了财政方面的权力后,议会才获得了立法权。有了立法权后才有了人事权和其他权力。议会要求政府把全年的财政收支报告提交议会公开讨论,只有经议会公开讨论后批准之后才能执行。这种财政收支报告由国会审议和批准以至公开,实质就是资产阶级国家预算制度的开始。英国于17世纪编制了第一个预算,到20世纪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起了预算制度。 现代预算制度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公民,自由财富的需要。政府在对财富的强制权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如果没有限制,就对公民的自由和财富造成威胁。因此现代预算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约束政府。对于政府来说,随心所欲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也不利于统治者的利益,因此预算制度也是国家与人民达成的一份可以为人民提供保障的协议。促进了私人资本市场的发展,公认的私人资本市场是预算制度产生后建立的(18世纪初)。 2.公开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体现。人民有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政府行为所形成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任何政务信息都属于公众信息,老百姓有权获得、有权知晓,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发布、让百姓知晓。 相对于纳税人来说,财政资金是“公共性”的,因而必须公开和透明。财政之所以被要求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只是在管理上以利于加强监督和约束,提高财政运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财政民主化的必然趋势。财政是人民的财政,是纳税人的财政,离开纳税人,财政是不存在的,即不存在与纳税人无关的财政。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纳税人交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在这里,纳税人即社会公众。政府是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出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从社会公众手中集中一部分财力,以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教育和公共设施等等公共产品。既然政府财力是社会公众的——公共资金,而办的事情也是社会公众的——提高公共产品,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政府收支过程就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是否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来安排收支。如果这道理成立的话,那政府财政的公开和透明也就是无须证明的公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财政是民主理财的财政,或者说是民主化的财政。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不仅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财政的准确定位,而且要按照财政民主的要求,实现财政的公开和透明。 3.公开性是法治财政的体现。各国的财政公开的法律制度主要反映在宪法、财政管理法和预算法以及有关宪法性文件中。其中公开性和透明性,是预算法的重要原则之一。透明性原则,即除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府应确保财政政策目标制定、财政政策实施和财政账户公布的透明度,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使人民能够对政府的财政管理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其中第1条第八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1791年8月通过的法国宪法第3章第3条规定由部长或经管人签署并证明的各部支出细账,应在每次立法议会会期开始时印刷公布之。各种赋税和一切公共收入的收支状况,亦应以同样方法公布之。此等收支状况应按性质加以分别,并应说明各县每年的收支金额。各郡有关法庭、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特别支出亦应公布之。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就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1946年11月3日公布的日本国宪法第91条规定,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就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