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立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为起点的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革,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我国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组织内自发或是在当地基层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尚处于探索阶段,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因缺乏全局性、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而影响着形势的发展;同时对于各地新出现的、内容丰富的产权制度创新,由于缺乏学理思考和理论总结,其示范推广价值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本身的改革创新也受到一定影响。有鉴于此,迫切需要深化理论研究,并在形成改革共识的基础上,提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模式,从理论和政策上对实践给予指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也遇到一些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一)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与登记,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组织定位问题。 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它不仅与组织内成员建立起了经济关系,同时也与社会其他市场主体有着事实上的经济联系,在客观上承担着法人的角色。但是如果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界定的四类法人,即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法人和事业法人来注册登记,我们发现很难归类。显然,它不是自然法人和机关法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功能和存在价值,使其现在和将来都要承担大量的支付社区公共开支的职能,简单的以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规范也都不妥。过去一些地方以变通办法,由工商部门或者农业部门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份合作社,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地方已不再具有此类行政审批的权限,目前北京、广州等地有关管理部门已经停止了登记注册工作。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出现定位混乱问题,有的地方在等待观望,一些地方不得已将转制后的组织定位为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同时又支付社区公共开支,导致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二)关于集体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集体土地资产特别是农户承包地,要不要搞土地股份合作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本身也存在如何规避经营风险,如何体现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等问题。另一种是在“城中村”改造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置。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中,为降低城镇化、工业化成本,地方政府借改变农民身份与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将原农村集体土地无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种做法引起较大争议。 (三)关于改革指导和监管不利问题。 主要表现有:其一,以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形成不民主、不公开,导致村民上访和内部纠纷不止。其二,来自外部的种种干预,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比如有些地方在推行“镇改街”、“村改居”中,用行政手段改变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在“并社”、“并村”组建股份合作社过程中,以行政手段简单地把原来各村、各社的资产与财务合并在一起,出现新的资产平调甚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其三,操作方案往往与国家现行的一些法律政策相冲突,或在体制和政策真空中运作,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比如,如何对待一些地方借鉴国企改革模式,由上级政府授权批准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现象,该委员会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社团法人,在其社会定位及其职能不明的情况下,能否承当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的重任,它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都存在问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还权于民,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主体。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条件出发,现阶段股份合作制是现实可行的改革方向,适合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农民群众自主的选择,需要鼓励和支持。 (一)基本思路 从宏观层面上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有明确指导思想,有统一的、取向一致的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转制的产权形式、组织定位及操作方案便易于选择和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流转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提高服务保障功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是,构建“归属明确,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此,要明晰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提高股权人格化程度;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所属企业、以及社员的关系,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界定新一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探索出适合不同条件、不同发展阶段社区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确立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最终全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营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