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何为“均衡发展”?其理论涵盖和实践价值何在?为何会产生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又如何解决影响教育均衡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这些,是激发我们进行研究的动因。在各级各类教育中,义务教育属于奠基阶段,它对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产生着根本性、基础性影响,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均衡发展是保证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发展的关键;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比,义务教育具有由国家和政府举办的特殊性,其均衡发展有着特殊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成为解决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本质内涵 (一)关于义务教育 清末,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推行义务教育。当时使用的“义务教育”一词,是日本人就英语compel education翻译而来,Compel即“强迫的”、“强制的”意思,因此,义务教育也翻译为“强迫教育”。义务教育创自于德国。1807年德国被法国侵略,几欲亡国。爱国哲人裴希特提出建立全国教育系统,将人口受教育的义务列入宪法,并把它作为与纳税、服兵役一样重要的法律。德国采用裴氏的主张,在全国厉行义务教育。在当时的普鲁士,强迫教育与强迫服兵役成为国家奋发图强的两大国策。之后,德国一举战胜法国。俾斯麦把功劳归于义务教育。鉴于德国的成效,法国继之也推行义务教育,以国家权力倡导实行义务教育,用以铸造国民精神,恢复强盛国势。以后,义务教育逐渐风行于东西各国。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几度在全国推行过义务教育,限于种种原因而未见成效。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到2000年,全国已基本上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 在我国,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强迫教育,它通过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的基础教育,提升公民基本素质,为实现公民自身的社会化与个性化发展做准备。义务教育是公民发展权的核心内容,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依法设立并提供适合儿童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依法支持政府办学,依法送子女上学,是社会和家庭的责任。促进义务教育是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的落实,是义务教育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是关乎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大局的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 自1986年至今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义务教育实现了两次历史性突破:1986—1990年,全国91%的人口覆盖区初步普及初等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7.83%;1992年国家确定“两基”目标(即在85%的人口覆盖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把青壮年文盲率降低到5%以下),到2000年该目标如期实现。在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教育仅用了占世界上1%多一点的教育经费,支撑着占世界20%的教育人口,且投于义务教育的经费在有限的教育经费总额中也只占了较小的份额。 (二)在教育公平问题的深入讨论和实践过程中,产生了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 教育公平问题所以在当代凸现出来,是因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当代,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已成了其获得一定社会地位和职业的主要条件之一,失去了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意味着个人失去了发展的条件,教育日益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在教育与人们的社会地位、职业高度相关的今天,教育与人们的实际利益联系更为密切,因此教育公平引起了更为广泛的注意。教育公平之所以得以显现并引起关注,还有如下一些原因:1、我国教育目前仍属于短缺资源,教育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教育需求;2、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经济收入日益扩大,经济不平衡势必渗透到教育领域中来;3、人们的民主、平等意识日益增强,要求社会保障其合法的受教育权益;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就业竞争日趋激烈,涉及千家万户的青少年教育问题自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5、教育内部客观存在的因地区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领导者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学校自身条件不同、受教育者群体素质不同等各种因素造成教育资源投入和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不均衡现象;6、人们教育观念的不断更新,社会对于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这些,日益加深着人们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教育公平反映着教育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利益分配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因此,教育公平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倘若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教育公平就不能实现。教育公平又是复杂的,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地理环境及教育本身等许多因素,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又是永恒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人们对教育公平的不懈追求,才不断推动着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使教育由不太公平趋于较公平或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