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级财政体制对地方税收体系的要求 分级财政是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级分税财政管理制度,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分级财政是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行分级财政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发展,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还有利于正向激励地方合理发展经济,最终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分级财政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核心问题,是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并在划清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赋予地方一定、必要的税权,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制和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在税种划分上,主要使各级政府供给公共品的规模和效率形成平衡,也体现政府分级与财政分权相适应的基本特征:(1)着眼于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性和层次性;(2)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受益性和规范性;(3)保证地方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4)处理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税权的法制化和对等化。而税权的划分则依公共品的层次性特点,在明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相应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实现事权与财权的协调统一,从而为地方税收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根据分级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建立一个在理论上、制度上与其相协调一致、完整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首先应明确这一体系具有哪些合理内核。我们认为,改革后的地方税收体系应具有以下新的特征: (一)税权适度下沉的适时性。所谓适度是指税权下放是有前提、有层次的。这个前提的标准有二,一是使税权与财权、事权相匹配,二是既有利于中央集权管理,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这个层次是税权以下沉到省一级地方政府为宜。所谓适时是指政府间的税权配置也有个与时俱进、适时改革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和受益性决定了政府间的税权有大有小,或者说政府能干多大(多少)的事,就应有相应的多大(多少)财力财权。适度下沉税权,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组织并调控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二是有利于使地方能因地制宜地开辟新税源、改善财政状况、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异;三是有利于增强我国税制的适应性,解决中央税收统一立法难以完全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矛盾。所以,新的地方税收体系,应充分体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税基、一级财权”这样配套协调的分级分税制的基本要求。 (二)税制体系的稳定性。从财政的角度看,地方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即运行于一定的经济环境中,应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地方政府获取基本需要的收入量度。而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看,也应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熨平”经济波动的效应,一贯地维护市场主体间公平的基本态势,保持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便社会经济环境有变化,但只要不是根本性的,就不应频繁变革税收制度。因此,地方税收体系的设计和改革不仅要研究地方税收的内在规律,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地方税制运行中的社会经济规律和政府分级管理现实状况及其相互影响。也就是说,新的地方税收体系既要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又要能通过税制内生的调节机制来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发展。 (三)税制结构的完整性。税制结构必须贯彻中央提出的“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原则,充分考虑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结构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地方税制既有国家税制共性的内容,也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地方税制结构中各种要素(如税种、税率、税目等)的配置应相辅相成、互补统一,并与国家税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合理的地方税制结构,通过税制要素的科学配置,既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税种设置的互补性,也表现为国家和地方税制的协调性,即:既不能相互重叠,也不可相互脱节;能覆盖所有税基,又不形成重复征税;调节范围广,增收能力强,其内外效用发挥充分。在税种设置上应体现收入刚性与弹性、税制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原则,使宏观税负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税政上应尽可能地降低、弱化税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效应,增强中央与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合理性。一般来说,要稳定地方政府基本收入来源和规范政府筹资行为,地方税收入就必须保持适当的规模。只有把握这个总量,才能对地方税制结构和税收体系有一个通盘考虑,才能对一些个量问题具体研究。因此,新的地方税收体系应合理设置中央与地方税级结构,中央要退出地方税种的收入分配,使地方税完整“归位”地方,并能够使之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依靠。这既体现了分税、分权、分责的原则,又有助于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整个经济税收产出效率达到最优状态。 二、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缺失的实证分析 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级财政体制与税制改革,在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与分级财政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已在诸多方面明显不适应。一般来说,衡量或评价一个税收体系健全、科学与否的标准和指标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税收财政效用指标,一类是税收经济效用指标。从这两个指标出发,以湖北省为例来分析现行地方税收体系的缺欠与不足,可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