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经济的二重性 从本源意义上理解,合作经济是建立在劳动者个人产权私有基础上的约定共营经济。按照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建立的合作社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联合自助组织,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的经济、社会、文化联合体,是其成员在联合领域内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 从本质上说,合作经济是可以包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和投资者的联合体,并非某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合作社所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或某种经营方式,并非特定的所有制形态,在经济属性上居于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的中间位置。在本源意义上的合作社中,入社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仅供合作社共营使用,仍归社会个人所有并拥有收益权,合作社内联合所有资产(如公积金等)是有限的,实行联合共营的仅是社员个人无力或不能有效经营的部门或环节,均由章程明确规定。我国当年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早期的供销合作社以及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如此。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合作社内资产的联合所有程度和联合共营内容,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合作社之间也有很大差别。 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及其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经济的和社会的二重性。从经济性上说,合作社是属于社员所共有的新型企业,其功能是组织社员联合进入市场,通过为社员提供运销、加工、生产和生活服务,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节省交易费用,增强整体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增加社员收入,增进社员福祉。合作社不追求合作机构自身赚取最大利润,但要依靠联合共营在市场交易中获得赢利,帮助社员赚钱。联合共营的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返还和股金分红。从社会性上说,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我教育、传播科学技术和精神文明的大学校,作为合作群体在某个领域共同利益的代表,发挥着联合制衡、争取社会公平,维护弱势者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笔者认为,弄清楚合作社的这两重性,我们就理解了合作经济的核心本质,也就可以把握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和发展政策的根本方向。 由于合作经济的特殊性所决定,合作社实行“自愿参加,自由退出,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度。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出现后,自然就产生了股金享有一定的投票权与“一人一票”制并存的问题。为防止大股持有者控制合作社,有些地方社章规定社员持股额度和“一人一票”与股金投票权的比例,也就是只能给股金以有限的投票权。同时,为了增强合作经济发展的动力,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合作社可以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投资持股者可以参与按股分红,但不干预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也不参加投票表决。实际上,新一代合作社和新出现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既有劳动联合,又有资本联合,还允许使用雇佣劳动,且仍保持着合作制特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的发展和决策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主体社员对合作社决策的民主控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这是中国的一个特殊问题,也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无论《宪法》还是工商行政管理“企业法人”注册中,对于合作社的界定都存在误区。《宪法》最新修订本第8条称“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注册门类中,没有单设合作社法人,习惯上将合作社归于集体企业。这种界定不符合合作社的经济社会本质和基本特征,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这种不恰当的界定源自主流认识对集体经济的偏爱,源自认为集体所有与社会主义具有必然联系,从而将合作社看作是改造小农经济并向更高公有制形态过渡的制度和组织形式。事实证明,这种认识和决策——以集体制代替合作制,是历史的误区。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内对合作社在认识和政策上仍存有偏差,忽视合作社企业的特殊性而将新型的农民合作社与一般公司和集体企业一样对待。其实,合作社是一种新型企业,它与股份公司不同。股份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以资本作为企业运营和利润分配的核心,是资本雇佣人,资本支配劳动;而合作社则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本的联合,是以人的考虑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社与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使资本为人民服务,是劳动支配资本,企业运营和盈余分配是为了人。投资持股者在其中的股份分红,不得损害合作社以人为本的公平准则。 也不能把农民合作社界定为集体企业,因为两者有着很大区别: 1、合作社是以社员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并非特定的所有制形态,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共同所有制形态,被看作是“改造”传统的个体小农经济的一种过渡形式。至于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某一社区共有基础上的集体企业形态。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化改造以后,它们更接近股份公司,而非原本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了。 2、合作社承认社员自有资产和入社资产的私有权,可以退股,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是以生产资料的群体共有为基础,其中不存在成员个人资产所有权,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可分割。 3、合作社实行双层经营,保持社员家庭分散经营,只将社员共同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及其他服务实行约定共营,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存在单独的农产经营,充其量允许种植自留地,饲养自留畜。 4、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自由退社,不受社区限制,约定共营发展空间也不受社区限制,而传统的集体经济则是以一定的社区为基础,“参加者”因是该社区的自然人并与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集体共有相联系,自然而然地成为其成员,不具有合作社社员的那种自主选择权。同样地,集体企业经营发展空间也受到一定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