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从1999年起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基本完成了竞争性领域国企改制。2001年以来开始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去年以来加大了城市公用和文化、卫生等领域企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已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改制后企事业单位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在近几年已明显显现出来,对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国企改革也面临着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的深入和步伐的加快。根据国家规范国企改制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必须进一步加大国企改革工作力度,大力克难攻坚,通过深化国企改革,以保持我市体制领先的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体制环境。 一、影响我市国企改革的主要问题 1、企业改制的政策需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一段时间的国有企业改制,大部分采用了经营骨干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控股的形式。据已完成改制的276家企业统计,有124家是以协议转让方式,由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受让国有净资产的。从最近城建、交通等系统企业改制的情况看,这种以本企业经营骨干持股为特点,要求协议受让国有净资产的仍不在少数。去年底,国资委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还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针对这一情况,目前我市一部分原来准备按内起动方案改制的企业在进度上受到一定影响,尽快制定我市贯彻国资委两个文件的实施意见已成当务之急。 2、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系需进一步健全。按照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新的要求,目前,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尚不完善:一是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独立的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尚未构建;二是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普遍存在资产规模偏小的问题,不少机构的净资产规模仅2-3亿,与同类城市一般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资产规模相比,差距较大,并且以行业和系统为基础组建的国资营运机构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三是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缺乏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四是国资营运机构与其出资企业的相互关系也有待进一步理顺,一些国有资产授权企业的董事长既是企业的产权代表和法定代表,又是所属的企业的股东,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上的体制性缺陷亟待规范。 3、市政公用、文化、卫生行业的改制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我市直属企业改制任务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主要局限于竞争性领域的工交、商贸、园林、旅游、农口等系统、公交、燃(煤)气、供排水和固废弃料处理等城市公用和文化卫生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则相对滞后。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某些垄断市场,行政性垄断现象依然存在。虽然这些系统对企业改制都作了具体部署,但总体推进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4、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有待优化。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职工持股会的运作需进一步加强指导。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市职工持股会的运作总体是正常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因职工持股会自身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构未完全到位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决策;个别持股会运作不够规范,在持股会成员股权转上和“回购”等方面产生了纠纷和来信来访时有发生;持股职工的风险意识普遍不强,不少持股职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关心不够,而是注重近期的分红和如何尽快收回投资,这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持股会的运作带来潜在的危机。二是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权占比仍较高(国有股权超过30%)的企业,要在规范国有资产的前提下,进一步实施国有资产有序退出。 此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激励机制尚需完善;产权流动尚需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改变受让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规划变化后致使土地增值的收益如何处理,尚需在政策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监督制衡机制尚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二、深化我市国企改革的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企改制责任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先行一步,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全国看,各地近年来推进国企改制的力度都很大,进展也很快,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我市要保持体制先发优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包括经营性领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内的我市国有企业改革。 1、成立杭州市企事业改革领导小组。为了更好地统筹推进全市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快企事业单位改制步伐,建议成立杭州市企事业改革领导小组。市企事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有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企事业改革领导小组的职责为:统筹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文化卫生及其他领域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确定改革目标,分解改革工作任务,落实改革责任;定期分析企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解决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协调衔接企业和事业之间、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改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