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与政府对解除历史包袱的责任 东北地区在旧中国就形成了一定的工业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特别是“一五”时期重点项目的建设,东北地区成为最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为我国相对独立工业体系的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与当时的资源动员和配置方式相联系,东北也是计划经济实施得较为彻底、国有企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大企业集中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东北三省的国有企业改革依然缓慢。2001年底,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国有经济比重仍分别高达78.2%、86.2%和87.2%,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3、21.3、22.3个百分点。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体制和机制僵化、活力不足、经营不善乃至严重亏损的问题,同时也引发了突出的社会不稳定问题。新形势下振兴东北经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改革深化首当其冲。 在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诸多因素中,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是制约作用最大、最为棘手的因素之一。这些历史包袱主要是以企业为中心的就业和保障体系,职工对企业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人浮于事,富余职工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资金缺口较大;企业办社会形成大量非经营性资产,加大了企业成本;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也称“环抱大集体”)普遍经营不善,职工面临着与国有正式职工相似的问题,处境则比国有正式职工更加困难;企业负债率高,其中大部分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中的大部分又是无法偿还的呆坏账,如此等等。沉重的历史包袱使职工离不开企业,资产难以重组,人和资产被旧体制“遗产”的绳索紧紧捆住。一些年来,东北的国有企业在与外资和民营企业寻求合资、收购、重组等可能性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方要求与企业的有效资产合作,而不愿背负诸多历史包袱,而国有企业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结果使合作搁浅。 在国有企业现有的体制和经营条件下,解除历史包袱仅靠企业本身力所不及,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支持。政府支持有着多方面的理由。在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历史上存在着一种约定,或“契约关系”,即企业要求职工(特别是在青壮年时期)努力工作,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实际上是职工应得收入的一个部分,另外一个构成社会保障、住房及其他福利的收入部分,则由国家在职工需要时(特别是年龄较大时)提供。然而,一些年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使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体制变迁也使原有的履约方式不合时宜,于是便出现了国家对企业的“隐形负债”问题。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一部分,实质上具有国家承诺向职工支付而实际上未能支付那部分收入的性质。将这部分资产变现后用于解除历史包袱,可以看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向职工履约的一种方式。其次,从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角度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是政府所应履行的公共产品性质很强的职能之一。换言之,即使不存在历史欠账问题,在解除企业历史包袱上发挥作用也是政府不能回避的职责。再次,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在国有企业转轨过程中,也承担着为转轨创造必要外部条件的特殊责任。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明确,市场经济环境的成长,原有制约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一些因素正在弱化或基本消除,历史包袱的制约作用愈加突出。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要取得全局性、实质性的突破,解除历史包袱这件事情不能再拖下去了。另一方面,中央振兴东北战略的实施,多方面相关改革探索的推进,国家财力的增强,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形成,都为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历史包袱的解除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可以说,在解除历史包袱这件事情上取得突破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为什么要支付改革成本 解除国有企业历史包袱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可以理解为支付改革成本,尽管我们并不认为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都属于改革成本,对此后面还要分析。这里仍然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支付改革成本?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对此的认识并不一致。 一种看法将支付改革成本仅仅理解为“解困”。通过支付改革成本解除部分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当然可以缓解企业的困难。但如果只是缓解了短期困难,而没有消除造成这种困难的根源,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明确目标,那么,“解困”以后还会“复困”。“解困”不应该成为支持改革成本的目的。 一种看法将支付改革成本的目的只是理解为解除历史包袱,解除历史包袱后再做什么,体制上应当有何种变化,并没有明确的想法。这种“为解除包袱而解除包袱”的想法。最终将不可避免产生新的“未来包袱”。 还有一种往往不直接表达的看法,就是将支付改革成本看成是向国家“要钱”的理由或借口,至于要到钱后是否用于推动企业转轨,甚至是否用于解除历史包袱,都是不重要的。这种看法更是远离了支付改革成本的初衷。 其实,支付改革成本的目的应当是明确而简单的,即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体制,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体制”。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后,一定要出相应的改革成果。没有相应的改革成果,将是最大的失败。 这里所说的改革成果并不抽象,可以具体化为若干可以明确辨析的目标。 ——职工身份转变,由“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当企业不需要时,可以离开企业; ——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离开企业后的职工可以得到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保障机制的可靠支持; ——企业办社会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得到剥离,或交地方政府,或独立开展产业化经营。企业专注于生产经营。 ——随着职工与企业关系的理顺,企业资产也可以流动起来。或引入新的投资者,或重组,或破产,改变在“呆滞中贬值”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