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 所谓产品,是指某种社会活动(含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具有外在的客观规定性和内在的价值性。在谈及教育成本分担问题时,人们往往先从教育产品的属性着手。因为教育产品(本文单指各层次教育的毕业生,下同)的属性,是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理性前提。如果某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则从理性层面或至少从学理层面上讲,生产这种产品的所有成本,应完全由公共社会或能代表公共社会的国家来承担;如果是私人产品,其成本则要由拥有这种产品的私人承担: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则私人和公共社会应当按某种比例分别承担。 高等教育产品就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对于这一点,学界己无多大疑义。但是,对于其它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教育经济学界还未形成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或至少在某些特殊教育领域(如广播电视上的教育)的教育产品,应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而某些私立教育产品应该属于私人产品[1]。 笔者以前也一直持这些观点。但随着思考的深入,我现在认为,这些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区分产品属性的关键在于,这些产品在被占有之后或被使用之时,它是否具有排它性或兼容性。私人产品是具有完全排它性的产品,即这种产品一旦被某人所拥有,其他人就不可能再占有它(如产权房);公共产品却是具有完全的兼容性,即社会所有成员都可以共同所有或共同享用(如公共设施):而所谓准公共产品却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即这种产品既有排它性的一面,又具有兼容性的一面。产品是否具有排它性或兼容性,既可从产品的产权归属角度来看待,也可从产品在被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结果来衡量。 我们以为,任何层次的教育产品都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这是因为所有教育产品在社会活动中,既可获得私利,也可为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好处或产生影响,即其社会活动结果,一部分可由个人所有,而另一部分则可由公共社会共同所有。因为毕业生这一教育产品是“人”,而“人”本身首先具有独立的人权,但他又是社会中的“人”,他不能脱离社会而获得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其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当然,毕业生这一教育产品,显然与人们所理解的物质产品不同,前者除自身可以创造新价值之外,其活动的直接结果还可与他人分享,而且这些直接结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再者这种产品的自身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大;后者则没有这些特性,而且其价值一般会随时间的迁移而递减(当然也有例外,如古董)。不过,不同教育层次的毕业生,个人获利和社会获利之间的比例,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多大,或者较高教育层次的这一比例,是否一定大于较低教育层次等问题,迄今并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为地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只有从提高国民素质的角度出发,才有实质意义。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实行义务教育,并确保其普及,是维持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问题 一般而言,各层次教育的总培养成本如何在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是教育管理当局和学校制订教育成本分担方案时,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事情,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成本分担的原则。确切地说,成本分担原则也是国家实施成本分担机制的根本依据。我们以为,教育成本分担的基本原则有四,即:预期收益原则、成本-收入平衡原则、经济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这一原则,也可称之为收益结构原则,指成本分担的依据是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方的预期收益大者,成本分担的比例就应该大些,预期收益小者,可以分担较小的成本,如此才能体现“谁受益,谁支付;多受益,多支付”的经济原则。当然,人们在具体确定成本分担的比例时,常常把国家和社会视为一方,而学生个人或其家庭作为另一方。 有关收益结构原则,浙江财经学院的王序坤老师有过较为精辟的分析[2]。我基本赞同他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和个人的投入与收入,应该是相对称的,具体可用公式来表示,即: (社会分担的教育成本/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社会效益/个人收益 这一公式,经转换后即为下式: 社会收益/社会分担的教育成本=个人收益/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 王序坤认为,成本分担的原则是社会教育收益率等于个人教育收益率。其实,在这两个公式中,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应该都是指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而教育成本也应该是经贴现后的成本现值。因为教育投入和教育收益之间,既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它们各自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而在不同时期的货币真值并不完全相同,因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内,都多多少少存在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问题,或者说货币存在贬值或升值的问题。因此,在具体考虑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时,就应适当考虑贴现问题,尤其是教育的收益期,往往可跨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而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若不考虑收益的贴现问题,其意义是不大的。如,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而研究生收益期可从他们毕业之年算起,直至死亡。在具体计算时,可以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年为核算基年,以后两年的教育成本都要经过贴现后,再与基年的成本相加;而收益期内的所有收益都要经过多次贴现,才能累加其总收益值,即从第四年开始直到被核算者死亡为止,把各年贴现后的收益值相加起来。当然,每位研究生的终身纯收益,是指研究生毕业之后的终身总收益(贴现后)扣除其上一级教育的毕业生(如本科生)的终身总收益(也是经贴现后)所得的值,这一所得值,再减去研究生在3年教育期间所花费的成本现值(贴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