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播电台、电视台 在我国,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和文化宣传阵地,因此法规规章中规定对设台建网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 统一规划: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如县级三台合一、有线台与无线台合并等。总局对全国播出机构进行规划调整,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实力。 单一设立主体:播出机构只能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是我国的特点,也就是说只能由政府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外资也是严格禁止的,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也明确规定,播出机构的新闻宣传部分不对外融资,广播电台、电视台试点的播出机构经批准可对其内部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进行国内社会资金的融资,但业外投资方不能参与新闻宣传业务。 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电总局批准;地方台由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方可筹建。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广电总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才能开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广电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统一 规划。 审批许可: 无线:广电总局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广电总局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有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建设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 卫星:主要是对卫星空间段资源、卫星上行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传输审批:不得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 入网认定:对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制度。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新产品)目录由总局公布,入网认定使用标准由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设资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网络整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采用行政推动、市场运作的方法,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省(区、市)为单位组建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可归属省级广播影视集团,也可归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传输网络公司的方案要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同意。 付费频道:网络整合工作已经实施了几年,从目前情况看,以网络业务带动整合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广电总局十分重视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改革,正在大力推进付费电视业务。2003年9月1日,已经推出第一批付费频道电视节目。 广电总局2003年制定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付费频道业务的管理规范。在付费广播影视的开办主体上,除中央、省级的广播影视播出机构外,中央级广播影视系统内的单位如中影集团等也可参与开办付费频道;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也可以在中央节目平台中开设付费频道;拥有独占优势的节目内容资源 的中央单位(如中央气象台)可参与开办付费频道,地方拥有独占优势的节目内容资源的 国有机构(如卫生系统单位)也可以参与合办;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如县以上各级 电台电视台,国有和民营的节目制作机构)、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300 0万元以上的国有和民营机构可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交流交易、进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