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立法理论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的意识在立法上的体现。(注: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7.)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来源是多方面的,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法律传统与职业学校的性质差异密切相关。 一、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 功利主义是19世纪最有影响的哲学思潮。英国哲学家边沁把功利主义应用于立法学与法理学领域。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避苦求乐”,(注:[英]边沁.立法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3—49.)“苦”包括1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贫困之苦”列第一位,“乐”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感官之乐”与“财富之乐”处于前两位,(注:[英]边沁.立法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3—49.)可见正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对物质财富的追求。边沁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18、19世纪开始出现对古典教育的“反动”,其重要表现是要求拓宽教育内容的范围,以及对古典学科知识的批判,强调科学知识在社会与个人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满足社会对功利性的追求。边沁在著作中阐述了中产阶级设想的中等教育,其内容除了读书以外,还包括历史、地理、制图、数学、自然史、机械学、磁学、电学、地质学、生理学,甚至还有工艺和产业等内容。功利主义精神“重视行动而不是知识”,其目的是通过教育培养出富有社会效率的个人,其特征之一就是职业能力。 美国建国后面临着地广人稀、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而当时的学校教育普遍受欧洲贵族教育的影响,主要传授神学科目与古典课程,这有悖于美国开发新大陆中形成的对“即刻有用”的知识的崇尚。当时的学校教育没有适应科技迅速发展的形势,科学的新发现和科学研究被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1862年的《宅地法案》推动了美国西进的步伐,使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地区,美国农业的专门化发展和机械化的耕作方式,需要大量的农业专业人才,农业教育也因此受到重视。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就是应美国工业化的要求提出来的,它反映在教育方面就是重视农工学院的发展,通过发展农业来发展工业。这一法案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打破私立与传统的办学体制;二是支持创办和发展农业和机械学院,以满足美国农业发展与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激增;三是为美国工业界培养技术人才和为工业界提供就业机会。(注:美国增地学院的起源与现状[J].教育参考资料,2001,(2).)随后的《莫雷尔法修正案》以及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都延续了《莫雷尔法案》的传统,对职业教育进行国家资助。1940年的《国防职业教育法》完全是为了应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需要而产生,为了培训军火工业的技术工人,该法规定用1亿美元的专款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训,到二战结束,这部法律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欧洲职业教育在各国国力竞争的基础上发生与发展,各国通过立法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有力支持。19世纪的职业教育虽然有不同层次,并倾注全力培养高效率的工人与职员;但20世纪工业革命的扩张与加快,要求提供更高层次的专家与各级管理人员。社会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新要求,它要求国家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国重视职业教育开始于拿破仑时代,为了在军事上战胜欧洲的封建国家,法国建立起土木学校、军官学校、卫生学校、师范学校、工艺学院等等,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法国政府更是加强了对技术教育的干预。由专门委员会于1863到1864年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并于1865年完成研究报告,提出制定保护徒工的政策,设立厂内和徒工学校等方案。1881年又建立了一批职业学校。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追赶那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过程中,职业教育与技术教育(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职业教育与技术教育是有区别的。技术教育是培养技术员与高级技术员的教育,通常从高中阶段开始,或延伸到高等教育阶段,比职业教育更加强调理论性,教育的时间往往也比较长;而职业教育通常是为培养熟练技术工人或员工的职业性教育,其实用特点非常明显,既可以在学校教育中进行,也可以通过企业实习进行教育,其主要目的是为受教育者的就业服务(少数也为升学做准备)。)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职业教育法律与相关配套规范体系方面,德国出台了3个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着具体的职业教育行为。此外,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由文教部、经济部等共同制定《培训条例》,各州和有关行业也颁发了一些实施条例。 从有关的法律文本来看,职业教育的各个法案,不仅包含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还包含具体实施的详尽条款,包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这种条款的详尽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其实施必然更具有效性。同时,在法律文本中对概念、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这些国家的法律文本中基本上都包含“定义”一编,对各个法条中所使用的某些词汇进行定义,比如《美国的目标:2000年教育法》的第三编“定义”部分对“所有学生”、“所有儿童”、“社区”、“大众”等20多个概念进行界定,并且指出有的概念没有特别定义,将与以前相关法律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注:吕达,周满生.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美国卷·第三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立法对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对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避免了因对法律理解产生分歧而导致法律效力下降。总之,法律的实用性的地位比较突出,也主导着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