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经济快速发展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为什么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征地拆迁越来越难?为什么《农村土地承包法》既没有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未能减少农村土地问题及其矛盾纠纷?为什么城市人口增长慢于城市规模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争相拥入城市打工却难以在城市安家落户?为什么农村有很多房子没人住而在城郊却有大量的农民住棚屋?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勇于反思以往在“三农”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和政策误区,从农民正在想的问题想起,从农民急需做的事做起,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基本需求出发,以提高土地效率,促进农民转业,优化农民房产结构为突破口,打通农村中土地、劳动力、房产三大资源要素流动瓶颈,在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中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过上安居乐业有保障的生活。 一、“三农”问题久拖不决的根本原因在于构成农村生产力三要素的土地、劳动力、房产长期限制流动和低效运行 (一)农村生产力三要素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土地制度既不利于形成规模效益,又不利于在流动中选择合适的种田能手,也难以保证农民从土地产权转让中得到合理补偿。 二轮土地承包保留了集体土地按劳力和人口承包到户的基本格局,强化了低效率的分散经营的农业组织方式。如果一个农民想外出做工经商,他可以选择转包、雇人耕种或抛荒,后者没有收益,前两种选择也只能在较小范围内进行,扣除税费后收益也非常有限。他承包的土地既不可能转让也不可能向银行抵押贷款。如果另一个农民擅长种植,他也很难通过转包的方式拿到连片的土地。通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许多想种蔬菜的农民之间的某一块田,由于其户主要求种水稻,而很可能使转包计划、种植计划改变,生产成本增加。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使土地效率维持在一种低水平的稳定状态,实现了温饱阶段的公平,但限制了土地效率的提高。 2、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问题严重,缺少有组织的就业规划和引导,分流转移农村劳动力受到城乡双重制约。首先,善于种地的农民拿不到足够的土地,使种田能手技能得不到发挥。其次,外出打工的农民大多数缺少系统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再次,进城务工农民的基本保障还不健全,受歧视、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突出,民工流动率过大,技能积累受影响,技能认定制度不健全,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与供不应求的素质性矛盾并存,劳动效率长期得不到提高。 3、农民住房产权不明确,使农民主要财产难以成为经营的资本。法律至今不允许农民房产转让,从而也无法向银行抵押贷款。农民房产结构单一,往往出现一方面缺少家庭手工业生产用房,另一方面上面楼层空置,资产得不到有效利用。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住棚屋,挣钱回家盖新房,平时新房没人住,社会资产浪费巨大。农民住宅的结构性矛盾和空间矛盾,使农民主要财产效率大大降低,也是农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化率提高不快的主要原因。 (二)影响农村生产力三要素效率的主要因素 1、土地制度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中国改革发展的巨大贡献,造成了普遍的思维定势:联产承包制必须长期稳定,变了会乱。从而将一种适应较低生产力水平,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的过渡性土地制度继续固化30年,错失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农村深化改革的良机。如果说第一轮土地承包普遍稳住了民心,那么二轮土地承包则动摇了许多农民离土创业或进行农业集约经营的信心。虽然文件规定二轮承包要尊重农民意愿:可以不调整、小调整,也可以大调整。但由于利益冲突,实际调整起来很困难,多数农村选择了维持现状。因此,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土地和劳动力这二大生产要素再次被联产承包制这条金锁链连在一起,土地没有向种田能手集中,劳动力没有向最有利的行业转移,在外出农民难以在城市沉淀下来的政策环境下,多数农民守在那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可再用30年的土地上,低效率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二大要素效率的降低导致了农民增收缓慢,农业和农村经济徘徊不前。 2、农民主体地位没有完全确立,农民享受的国民待遇还不完整。由于公共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支持不足,城乡劳动者就业权利不平等,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迁移落户,土地征用制度缺陷等多方面原因,使农民这一最大比重国民群体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长期得不到尊重。农民隐性失业和转业问题至今未摆上议事日程,进城务工农民难以在城市安居而大多象钟摆一样在城乡之间流动。 二、安居乐业有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解决“三农”问题要统筹城乡发展,要依靠城市化、工业化、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但这一切都是途径而非目标本身。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不和谐声音说明: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农民的总体满意度为评价标准。“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业和农村问题主要反映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问题。那么什么问题是农民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呢?是围绕人的基本需求的三大问题:安居、乐业、有保障。 (一)实施亿万农民安居工程,让留在农村和迁入城市的农民都有一处拥有完全产权、可流通变现的住房,使居者有其屋。 目前农民建房仍然采用“按计划分指标,按人口批地基,分村就地建房”的办法。这种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建房政策使人户分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