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运作乃国之大事,其兴衰荣辱关乎经济根本体制的变迁,影响巨大且深远,故尤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中国志在构建新型市场经济秩序,历经多年磨难而渐趋成型。然与此相应又势在必行的国企改革却更呈步履维艰之态,处境尴尬。今春全国人代会前不久,世界银行发布了一份报告,称“中国已经花了20多年的时间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但成效非常有限。”此基于西方经验的犀利评价足可说明国企改革的问题。 何以造成如此劣势局面呢?原因虽属多方面,但要者莫过于对国企特殊本质的认识存有模糊之处,由此不能正确厘清其与政府间的关系,并致使国企宏观治理架构发生偏差。国企改革,治标更需治本;国企运作,绝不可背离政府最终指导理念。否则,付出的代价必将是极为惨重的。 一、政府之于国企的二元价值理念 (一)政府本身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对国企绝对控制的必要性 政府是国家统治工具的典型表现形式,是统治阶层籍以贯彻落实统治意志的强力工具。行政命令则是政府赖以施政的最主要手段,相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的,始终处于接受与服从的被管理地位。针对国企,尽管在名义上人民拥有所有权,但实际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诸权利完全由政府掌控,而不可能受其他任何主体的干涉。政府本身职能决定了其对国企控制的不可分离,相应地,国企听命于政府是必然的也是正确的,其命运应该也必须由政府加以掌握。单纯为了保持国企活力而片面地强调政企分开,不但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更会产生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平难以保证等非常不利的后果。 至此,我们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真正的国企不能离开政府的掌控,政企不仅不能分开,而应该予以强化。政企结合是国企生存的优势所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政企结合,并非要回归过去政府给国企施加以过多的不当干预并导致国企体制僵化、死气沉沉这样的一种老路,而是指政府对国企保持着间接的,但又是密切的宏观角度的控制,掌控国企的产生、消灭和运作方向。由此保障国企的运作合乎政府的调控意愿。 (二)国企本身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必须保持其活力 国企属于经营性资产,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或者从企业制度的一般逻辑体系上,我们必须假定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国企也不例外,既然处于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就应该遵循着同样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通过此途径,方可促使国企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可取得节约政府管理成本,避免资产无谓流失与浪费等恶果。国企既由政府设立或促其形成,就必然受其影响。但若要保持必须的市场活力,则必须参与同其他非国有企业相比并无任何特权或不受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的市场竞争。 毋庸讳言,以前的改革措施并没能使国有企业变成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完全商业化的经营实体。 二、国企存续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之于国企的最终指导思想 作为国家的代表机关,政府的运作体现着统治层维持自身统治的意志,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及社会发展等方面均拥有无可替代的控制权,是一个身兼多重角色,具备多种职能的综合统一体。政府是完全意义上的政治机器,其在不同领域所作的不同决策均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一切服从于稳定政权,维护统治秩序的单一目的。 至于运营具有营利性质的国企,本人以为也不能据以认定政府具有营利的功能。政府是国家统治的代表机关,运营国企,目的在于通过国企而对全国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以利国家整体发展的协调与顺畅。尽管具有着明显的经济特性,但主要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需要达到的目标应是出于统治的考虑,总的服从于政治目的。譬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经济协调、解决就业、平衡性别比例等等。显然,国企在政府看来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市场经济主体的特性,更被赋予了特定的公共责任。政府的诸多政治目标均有赖于国企加以完成。当然,这种政治目标更为直接地体现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将国企改革目的定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本人颇不以为然。若持如此理念,固然有其诸多优势所在,但更须注意的则是,政府为了仰仗这些摇钱树充实财政并籍以获取政绩,势必对国企钟情有加而倾全力扶持。不管事实上效果如何,政府形象已经大打折扣。一则不可能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二则违背了政府本身的职能所在——须知,不与民争利已经是世界上通行的惯例。此为大弊端之一。 (二)政府之于国企的应然调控理念:间接调控与积极引导 政府欲使国企保持勃勃生机,如愿以偿地达到理想的调控效果,就必须改变过去及至目前的管理模式,而代之以间接调控及积极引导的理念。对于有待发展却无人敢涉足的行业,要有意识投入资金,或通过设立国企来促进发展,成功则应引退,让机会于民,失败则应勇于承担责任,而万不可卸包袱于社会,甚至遗害人民;对于属于需要加以抑制的行业,则国企或全面退出,或通过收购而引其转型等,更应运用经济杠杆,甚至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调控,促其降温。 总之,政府操纵国企的精要所在是通过民富而达国强,却并非相反。国企产生、发展与退出的轴心是间接的经济调控,而绝非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这也恰恰是当代经济法精神的体现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