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征信业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征信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涌现出中诚信、大公、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资信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引入贷款证(1998年后为贷款卡)管理模式,对借款人的信贷信用信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记录、汇总和反映。与此同期,专业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咨询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安公司等。有关政府部门也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了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目的的信贷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特别是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9家全国性的资信评估公司的成立,进一步掀开了我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新的历史篇章。 第二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涌现出济南、镇江、铜陵、深圳、重庆、山西、河南、长春等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1994年以来陆续成立的中投保、深科投等一批专业担保公司也开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民间资本也开始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如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的银泰担保公司、山西的阳泉个私担保公司等。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状况,也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以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完善阶段。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特别是在思想意识方面,2002年3月,随着朱镕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政协调研报告的发表,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在同一天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广东、重庆分别于2001年9月、2002年4月、2003年8月下发了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会同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成了共17个部委办及工、农、中、建、交5家商业银行参加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并同时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自1998年开始负责建设的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跨省市联网。该系统目前已录入国内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410多万个企事业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大大加快。在民间,中诚信、华安、华夏、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开拓中国市场,并占有中国国内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起步于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地的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正在由地方试点向全国推广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的征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起步的,但是在目前的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一般都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并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等征信服务。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 2.征信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虽然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有1200多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上海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中华征信所在中国大陆的分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已占据了我国全部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约占30%,另外,大部分商业银行依托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征信市场的开放度也比较高。在对征信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这些年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在业务许可审批方面是分散而不是统一进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松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欠高。目前我国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几千万元的水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几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八大问题 (一)法律法规配套衔接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就现有立法来看,我国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虽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虽然2002年3月国务院已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法规的起草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拟的《征信管理条例》也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是迟迟没有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