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而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Protection System)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既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提供的或主办的保障项目,也包括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提供的各类保障。考察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现实选择及其背后的规律,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 一、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 按照韦伯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注:M.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4页。)。“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注:D.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虽然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出发,我们都不能认为国家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载体,但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国家产生以后才得以全面发展的,而且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对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架构和特色都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也应该使用国家决策的分析方法。 “在任何社会(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都面临不确定性和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他拥有的工作能力的生命周期又很有限。他希望活下去,并希望达到高层次的满足。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制度可以被设计成人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注:《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林毅夫先生又对制度变迁作了“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之分,认为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而强制性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用这一思路来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是再确切不过了。我们可以认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行政措施实施、并由国家垄断产权经营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国家济贫、社会扶助、优抚、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保险等形式;而诱致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是指国家外的民间组织、商业机构、家庭和个人等其他产权形式,在衡量风险与收益后自发提供的保障形式,包括民间互助会、商业保险、家庭个人储蓄等保障形式。 在此将结合上述两种典型的制度分析方法,吸收国家效用函数(张杰,1998)的思路来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国家效用函数U有两个自变量,一个是收益I,一个是成本C,U是I的增函数,是C的减函数,可表达为:
成本和收益取决于两个制度变量,第一是国家垄断产权形式的制度供给,这是一个内生变量,用m表示,这一变量大致反映了强制性变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供给量;第二是垄断产权以外的产权安排和外部竞争的制度供给,这一变量用n表示,大致反映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供给量,从国家决策的角度出发,为了分析方便,暂将n假设为外生变量。则有:
假定国家有追求垄断产权形式的内在冲动,社会保障中强制性的国家垄断经营的项目规模越大,国家所获得的经济租金就越多,对经济剩余的支配能力就越强,从而收益越多;同时,维持国家垄断的社会保障项目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成本来自于垄断产权本身消耗的资源以及垄断产权的存在而丧失的经济效率,因此,垄断产权的规模越大,国家支付的成本也越多。即: 可得求解一阶条件为
假设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外部效益,个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总是多多益善,从这一角度来讲,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会超出总需求M。),M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总需求,则垄断产权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m属于有界闭区间[0,M]。因此只要U(I,C)、I(m,n)、C(m,n)为连续可导函数,U(J,C)肯定有最大值,即maxU有解。因此,一阶条件也是充要条件。考虑一般情况下,即最大值在(0,M)内。由解得
这说明外生变量n将影响最优解。事实上,国家在决定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时候,不得不考虑为其他产权形式的制度形式留下发展空间,特别是在n的主体(间互助会、商业保险机构和私人储蓄)的发展比较成熟和强大的时候,国家经营社会保障制度的规模将会受到限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