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财政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国有资产占有很大的比重,现在我国的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0万亿元以上。因此,如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家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管理面临的重大任务。但从当前看,仍缺乏严密完善的财政监管手段,因而难以履行好这一职责。特别是面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济行为,作为国家财政如何确保国有经济的合理权益,仍是需要研究解决的新课题。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经济的企业财务已从由财政直接管理,改为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这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问题在于,目前企业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较差,甚至帮忙造假,财政监督又未能到位,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当前我国的国有经济财务日益成为国家监管的空白,从而进一步诱发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失控。 二、财政监督方式尚不规范 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仍比较单一,也不尽规范。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 三、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 财政的内部监督,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较为薄弱,力度远远不够,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四、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在我国,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现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还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因此,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理顺职能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在监督检查中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整体效率。 五、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特定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财政监督立法滞后带来的明显后果是财政监督手段弱化。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中对财政资金实施保全措施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在受到严重威胁、有可能流失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因无法律法规依据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损害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困难,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 目前,加强财政监督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首先,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对现有法规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带来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要加快财政法规的立法进程,特别是要加快《财政法》等法规的立法步伐。其次,要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自身的法律体系。要加快《财政监督法》的出台步伐,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作用、职责和任务,强化财政监督的检查手段,规范财政监督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督。再就是今后随着国家有关财政监督法规的出台,各地也要抓紧制订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以此确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对象范围,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规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权限和职责,为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一个准确、客观的执法尺度和强制化、规范化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的新机制 这里讲的新机制,其核心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不足,切实有效地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促使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 ——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主要以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因而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从过去的重微观监督转变到以宏观监督为主上来,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民收入分配总枢纽的作用。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和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