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在大多数城市,房屋建设量中通过拆迁来完成的超过30%,有的甚至超过50%。在规模日益增大的拆迁中,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其矛盾的焦点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一、矛盾症结分析 拆迁矛盾产生的症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制度没有得到落实,损害了群众利益。2001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补偿修改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但一些地方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仍然实行以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政府定价;或者为了确保“政府工程”的低成本,指令评估机构“估价”。过低的补偿价格,导致被拆迁人不满。 2.房屋财产权表现形式的变动,对一部分拆迁房屋的财产权利产生不同认识。1994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拆迁补偿是以房屋所有权人所持有的产权证书为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制度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城市扩展过程中在原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权利人疏漏或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疏漏未登记发证,以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均无法出示证明其权利的法律文书。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房屋权利法律证明文书缺失,导致拆迁时房屋权利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3.城乡分而治之的法律制度,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差距甚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由《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而两类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补偿价格准则是完全不同的。尤其在城乡结合部,一街之分,甚至几米之遥的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相差几倍,同样的客体存在却表现为巨大的主体利益落差。利益的差别使利益位势低的被拆迁人产生不满。 4.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已经存在的社会贫富矛盾在拆迁时集中表现出来。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实施的拆迁补偿,理论上使被拆迁人的财产转移得到了合理赔偿。这对于收入水平在一定线以上的人群,是可接受的交换。但对于低收入的人群,失业人群,尤其对于不但收入低、而且居住拥挤的人群,即便得到等价交换并加额外优惠补偿所得到的金额,有可能仍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满足基本居住生活要求的住房,不拆迁尚可勉强度日,一被拆迁则形成经济上的巨大压力。 5.行政权力不恰当介入拆迁活动。在市政工程建设及其他政府重点工程建设中,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拆迁;一些商业性建设工程中,政府为了加速城市建设,促进项目早日竣工,行政权力也时常施加影响。而这种行政权力的介入,不仅仅表现为对拆迁补偿价格的干预,还表现为不恰当地行使强制拆迁权。 6.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势,使被拆迁人的心理财富预期过高。大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拆迁实际上是城市土地区位价值升值的过程。资源要素的重新组合,使新形成的房地产价格远高于原有房地产的价格。这就使一部分被拆迁人的心理产生财富比较效应,“你赔我一平方米2000元,你建的房子一平方米卖4000元,我亏了”。即使他原有的房子市场价才值1500元,跟进式的财富预期并不顾及拆迁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的效应。 二、全面、正确地认识城市建设的效率 拆迁行为是从属于建设项目的行为。 理论上,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性经营需要,前者可以称之为公益性建设,后者可以称之为私益性建设。“公共利益”表明了其利益的指向性,但没有一个权威的关于其范畴和边界的定义。典型的、特征清晰的建设项目容易界定为“公益性”,而非典型的、特征不清晰的建设项目就难以界定。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公益性”和“私益性”并不表现为两个互相独立、没有联系的集合,有一部分以交集的形式存在。尤其在当今公共产品供应的多元化、市场化的公共行政改革的形势下,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私益性建设项目的截然区分就更为困难了。如文化产业、教育产业、健康产业的兴起,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更多的建设项目进入了交集。一些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指向,并不完全排斥私益的兼容性。 城市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市建设的动力主要是非公共财政的投入。排斥私益性的建设,就会使城市建设处于停滞。私益性建设的效率也是整体经济建设效率的组成部分。但是,也正因如此,在城市建设中往往存在一种“冲动”,追求高速度地改变城市面貌,使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成了优先的目标,城市建设的效率也往往被简单地与速度划等号。城市房屋拆迁中社会矛盾的产生,与这种思想有直接的关系。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城市建设的效率。 无论是公益性建设还是私益性建设,都有正确评价其效率的问题。建设的效率,首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合理的,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的;其次,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现阶段经济承受能力。公益性建设并不因为其公共利益的指向,而都是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私益性建设更需要考虑相关利益人的意志。如果建设项目的确定是科学、合理的,不是急功近利的“形象工程”,也不是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的“负债经营”,公众认同度就会比较高,被拆迁人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理解、支持程度也会比较高。拆迁矛盾比较突出的,大多是不顾客观实际的、简单追求速度的建设项目。盲目建设是拆迁社会矛盾之源。因此,解决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首要的是解决盲目建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