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这为税收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取得巨大的成绩,但深化税制改革任务艰巨 1994年,配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我国进行了一次在力度、广度和深度上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全面性、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实行以增值税、消费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和全面调整了资源税。税改后税种由原来的32个减少为20个,结构趋于合理。基本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制为辅助、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是成功的,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特别是税收收入连续9年平均每年增收1500亿元左右,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充分显示了新税制的巨大威力。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超过20000亿元,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的4255亿元增收15745亿元,增长了3.7倍;税收占GDP的比重达到17%,比1993年提高了4.4个百分点。与之相适应,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有所提高。 我国的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税制仍面临深化改革的重大课题。现行的税制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需要,同时出现了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是部分税种的税负仍然偏高,以及税制方面不完备、不规范、不严密造成的漏洞。因此对部分税种的税负要作适当的调整,必须推进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主要是对增值税制、企业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出口退税机制、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 二、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强企业投资能力 首当其冲的税制改革是酝酿已久的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2003年实现税收收入7300亿元,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一年要减少税收上千亿元,这是关系财政收入能否稳定增长和重大财税政策调控取向的问题,所以这项改革要逐步推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款,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宏观国民经济而言,计税依据是工资、利息、税金、利润及固定资产折旧之和,即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或总产值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增值税税基范围超出增值税原始概念的税基范围,是将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在内的名义增值税价值作为新价值进行征税,就是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复征税;并且资本有机构成越高,重复征税越严重。而这正是增值税要克服的问题。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强烈限制作用同时也限制了自身的应用。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1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和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对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与我国当前鼓励社会投资的政策相悖。其明显缺陷有:(1)重复课税因素未能完全消除;(2)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品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和技术进步;(3)我国的出口产品,由于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未能彻底退税,不利于这些产品的出口和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提高;而进口产品,由于其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得到彻底退税,所以同国内产品比,成本低,竞争力强。(4)内陆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高于沿海地区加工业,不利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将购买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从其增值税销项税金中扣除。因此,这一转型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2003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在东北三省的8个领域先行一步,主要是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行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金,国家将优先给予抵扣这个范围内的企业,这既可以促进东北地区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又可以为全面推行这项改革积累经验。改革后财政虽会暂时减收,但从长远来看会相应增强企业的投资能力。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内外资企业分立的制度;外资企业实施的是1991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实施的是1993年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税法赋予了外资企业更为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均优惠于内资企业,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严重不公。统计资料表明,内资企业近年来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因此,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 (一)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要坚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支持各类企业发展,与国际企业所得税法接轨、强化税收征管等原则。实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做到四个统一。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税收政策改革的要求,根据WTO和市场经济规则,尽快统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内外资企业税制,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立以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统一税收减免和统一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统一所得税制,改革外资企业单独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不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现状,实行内外资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统一交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强税收征管。